114年國道A1事故釀8死 毒駕酒駕為主因

根據高公局統計,去年國道共有7件A1(24小時內死亡)交通事故,其主要肇因是毒駕或酒駕,共造成8人死亡,死亡人數較113年增加1倍。

依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尿液或血液含毒品等,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駕駛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吸食毒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今天發佈新聞稿表示,根據統計,民國114年國道計有7件A1(24小時內死亡)交通事故,其主要肇事原因是吸食違禁物品或酒後駕駛,共造成8人死亡、22人受傷,較113年的4件,造成4人死亡、2人受傷更爲嚴重。

高公局指出,國道公路警察局將持續加強取締毒駕及酒駕違規行爲,透過機動巡邏、定點攔查及科技設備輔助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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