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建物產權含騎樓!屋主不能私用 「5大規定」一次看
▲騎樓雖屬建物所有權人之私有產權,仍不能隨意違建濫用。(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記者陳致平/綜合報導
不少民衆對於建築物騎樓的使用產生疑問,尤其關於1樓住戶或店家是否能自行封閉、加設門片或作爲私人空間使用,是否合法?對此,苗栗縣政府日前特別強調,騎樓的設計目的與法規要求,皆是以保障「公共通行」爲最高原則。
苗栗縣府表示,雖然騎樓產權歸屬私人所有,但其本質屬於提供大衆通行的公共空間,依法必須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或佔用,以免觸犯相關法規並危害行人安全。縣府解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騎樓爲都市設計中協助遮陽避雨、維持無障礙通行的重要設施,並可作爲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目的在鼓勵建築物退縮並提供市民更舒適的步行空間。因此,雖然產權屬於私人,但使用上必須開放,不能視爲自家範圍任意佔用或加以封閉。
苗栗縣府工商發展處指出,現行騎樓相關規定皆爲保障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
寬度: 自道路邊界線起算不得小於 3.5 公尺。
高度: 騎樓淨高不得小於 3 公尺。
地面高度及坡度: 地面需與人行道齊平;若無人行道,須高於道路邊緣 10–20 公分,並保持適當排水坡度。
柱面退縮: 騎樓柱面須距離道路邊界線 15 公分以上。
淨寬: 騎樓最小淨寬不得小於 2.5 公尺。
對此,苗栗縣府解釋,上述5項規定皆爲確保市民步行安全及維持道路使用秩序,也爲了避免因私人佔用造成公共空間受阻。縣府呼籲,如將騎樓封閉、擺放雜物或佔用作私人空間皆可能違法遭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