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幼童目睹!殺害鄰居夫婦 吳龍滿二審再判死
高雄男子吳龍滿(左二)前年刺死樓上鄰居羅姓夫婦,被害人兩名幼子目睹,高雄高分院昨維持吳龍滿死刑判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男子吳龍滿涉持刀殺害樓上羅姓鄰居夫婦,羅男兩名幼子目睹雙親遇害,至今無法平復,高雄地方法院依兩個殺人罪判吳兩個死刑,他上訴;高雄高分院昨認定吳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維持死刑判決。
吳昨在看守所視訊聽判,聽到判決結果只回一聲「喔!」
吳龍滿住在高雄苓雅區某大樓,前年九月十五日上午持水果刀從逃生梯走到樓上,當時卅五歲羅妻蔡女正要送兩名孩子上學,吳直接走進客廳砍刺蔡女五刀;接着走進主臥房,看到卅六歲羅男在牀上睡覺,不顧現場有兩名幼童,直接朝羅胸腹等部位刺殺八刀,羅當場死亡。兩名幼子目睹父母被殺害經過,成「唯二」目擊證人。
吳龍滿一審行使緘默權,行兇後拒絕聘請律師,心理素質十分穩定,合議庭依兩個殺人罪,判兩個死刑。
高雄高分院開庭時,吳龍滿態度仍十分冷靜,質疑兩名在場幼童證詞,聲請兩人到庭,蔡女家屬委任律師痛斥吳想從「心理上」再殺了孩童,盼法官不要傳喚兩童,獲法官支持。
言詞辯論時,檢方及蔡父律師堅持判死刑,吳龍滿則做無罪答辯,還稱警方密錄器經過剪接,辯護律師稱「當時他未殺了兩名在場幼童,應有悲憫之心,如法官認爲有罪,應改判較輕刑度」。
高雄長庚爲吳龍滿鑑定,吳對社會與法律認知偏差,但判斷、行爲能力與執行能力並無減弱,僅屬「成人的反社會行爲」,且他案發前後過程,與正常人無明顯差異,不符減刑條件。
合議庭認爲吳龍滿以拒絕或消極應訊態度並否認犯罪,接受醫院鑑定過程中,還對鑑定人員以言詞及動作表達憤怒、威脅,難以期待一旦判決確定,得以誠心接受判決所定刑罰,進而對自身行爲產生特別預防或矯正功能。
合議庭認定,死刑存在意義是兼衡刑罰的應報、預防及教化功能,不是空泛以「教化、再社會可能」做爲迴避理由,若無理剝奪他人生命,且手段特別殘暴,唯有判處死刑才滿足罪刑相當要求;吳僅因生活細故殺人,無教化可能,符合情節最嚴重犯罪,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