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年後認定自己非親生 老母哭慘!法官狠打疑心病兒子

65年後認定自己非親生,老母哭慘!法官狠打疑心病兒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場橫跨半世紀的身世之謎,最終仍迴歸法律證據的檢驗。一名男子不滿戶籍記載,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主張撫養自己的婦人並非親生母親,盼藉司法程序釐清血緣真相。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且未完成關鍵DNA鑑定,最終判決駁回其請求,維持原有親子關係認定。

判決指出,男子小志主張,自己出生時間早於母親阿淑與父親結婚,並且幼年時期曾被他人抱養,因此,他懷疑自身身世,進而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希望排除法律上母子關係。

不過,阿淑則強烈否認,還原當年情況指出,自己與小志的父親,早在1960年結婚前即已懷孕,當時男方仍在金門服兵役,兩人於男方返臺請假期間完成結婚登記,但因役期未滿,孩小志出生時父親仍未退伍,直到退伍後才辦理認領登記。自己辛苦撫養5名子女,小志爲長子,如今遭否認母子關係,令她難以接受。

法院審理過程中,特別強調親子關係確認案件的舉證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法官指出,若欲推翻既有戶籍與出生登記,須提出相當程度的證據,包括DNA鑑定等科學方法。

然而,本案原已安排進行DNA親子鑑定,卻因小志未繳納約3萬元鑑定費用而作罷。小志在庭上表示無力負擔費用,認爲費用過高,導致鑑定無法完成。法院認爲,在缺乏關鍵科學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支持其主張,相關不利益應由小志自行承擔。

此外,法院也調查戶籍資料、出生證明及認領文件,發現小志出生證明已載明生母爲阿淑,且父親於事後辦理認領登記時,同樣記載阿淑爲生母,相關資料迄今已存在逾60年,具有高度證明力。再加上雙方說詞與歷史文件相符,法院認定阿淑爲生母之事實可信。

法官指出,若阿淑並非生母,當年父親在辦理認領登記時,理應不會將其列爲生母,顯示整體事證一致。反觀小志除個人懷疑外,並未提出任何具體反證,自難動搖既有法律關係。法院認定,本案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小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