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獵殺黑熊嬉鬧運送獲無罪 屏檢上訴:嚴重背離原民狩獵精神

▲屏檢檢警偵辦臺灣黑熊遭獵殺案。(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針對屏東地方法院就顏姓等9人獵殺4只臺灣黑熊及多隻保育類動物判決無罪一案,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經審慎研議後,認原判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有違誤,恐混淆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濫殺野生動物行爲,不利生態保育與法治發展,已依法提起上訴。檢方強調,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同時,亦須守住環境生態與動物保護的司法底線。

屏東地檢署表示,本署檢察官日前收受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0號被告顏某等9人獵殺4只臺灣黑熊及多隻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無罪判決正本,經審慎研酌後,認就被告顏某等9人判決無罪之部分,有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違誤,悖離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核心意旨,不利我國生態保育之法治根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檢察官上訴理由摘要如下:

一、「非營利自用」不應成爲濫殺野保動物之保護傘

原審判決依據修正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認被告等人獵殺行爲屬「非營利自用」而諭知無罪。惟查,「非營利自用」之法律概念,非獨立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外的免責金牌,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法律所保障之狩獵權,須建立在「依循部落傳統文化傳承」之基礎上,從而若僅因行爲人具備原住民族身分,遂將與傳統文化毫無關聯之娛樂性殺戮,冠以「非營利自用」之名並規避刑責,顯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准此,甲熊案:柯姓被告繫於「採草藥」途中偶遇甲熊而射殺;乙熊案:顏姓被告等人系駕駛吉普車深入溪牀,於發現乙熊之後,即分隊包抄、射殺,此等行爲均非基於特定祭儀時間、地點或目的之計劃性狩獵;丙熊案:麥姓被告等人獵殺方式,系使用鋼製吊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使丙熊受困,待其「趴在地面掙扎喘氣」時,再由被告顏、麥分別持槍,並朝丙熊之腹部、頭部補槍射殺,其中鋼製吊索屬於無差別殺傷之工具,對保育類動物已形成長時間、極劇度之內心恐懼與身體痛楚;丁熊案:2名顏姓被告於獵殺丁熊後,將其屍體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中間,以「三貼」方式運送,並由麥姓被告錄製被告等人沿途嬉鬧、輕浮對待丁熊屍體之影片,凡此等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與手段,顯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所強調「敬天、惜物、尊重生命」之核心精神南轅北轍,難爲國民所接受,更不應邀得刑罰之寬典。

二、本案犯罪行爲具「戲謔性」與「殘忍性」而非文化實踐

承上所述,被告等人對待本案保育類動物之行爲,實與神聖、莊嚴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背道而馳。本案犯罪行爲具有:(一)戲謔生命:被告於獵殺珍貴之臺灣黑熊後,將龐大屍體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間,以「三貼」方式嬉鬧運送,沿途錄影訕笑,甚至事後將屍體於民宿內陳列炫耀、拍照。此種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絕非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表現。(二)手段殘忍:被告使用具高度殘忍性之鋼製吊索(俗稱山豬吊)誘捕獵物,並對受困掙扎之黑熊採取近距離射殺之方式,違反狩獵倫理與人道精神。(三)違背部落規範:本案部分犯行發生於「部落尋根活動」期間,該活動主辦單位並未允許狩獵,被告等人卻仍攜帶大量獵槍入山濫捕,此舉既非自身部落規範所容,遑論代表整體傳統文化。

三、兼顧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落實環境生態正義

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系建立在對自然的敬畏與自我約束之上。被告等人短時間內密集獵殺4只瀕臨絕種之臺灣黑熊、5只臺灣水鹿及3只臺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其規模、手段與動機均已逸脫「維持生存」或「傳統祭儀」之合理範圍,屬「機會主義式」的濫殺。原審判決未能區辨「個人脫序行爲」與「集體文化實踐」之差異,將少數人之違法行徑等視於部落文化,不僅在法律評價上錯誤,更對真正嚴守狩獵禁忌之原住民族造成二次傷害。綜上所述,爲糾正原判決違失,並釐清「狩獵文化權」與「生態保育」之憲法界線,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依法論罪科刑,維護法律與環境生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