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車「沒回收」遭偷騎 原車主挨罰5900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3年前將機車報廢,沒想到2024年11月該輛機車竟遭A男懸掛車牌騎上路,結果被警員查獲,她因此收到一張5900元的罰單。雖然小芸提告主張應該處罰A男,而不是她,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她沒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日前裁定駁回。
▲小芸報廢的機車被別人偷騎上路,她因此挨罰5900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2023年10月辦理機車報廢登記,2024年11月A男卻重新掛上車牌,並騎乘該機車外出,行經臺北市一處路口時被警員攔查;警員認爲小芸有「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使用他車牌照」的違規行爲,因此制單舉發。
小芸挨罰5900元罰鍰,她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機車報廢之後,她依照指示沒有將機車停放在公衆通行之處,而是停放在朋友家,沒想到仍遭不明人士僞造車牌騎上路,相關單位應該處罰實際行爲人(A男),而不是處罰她。
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監理機關明確指示,「車輛報廢后,不得再重新申領牌照,無牌車體請勿使用或停放於道路、公衆通行之處,並請洽環保機構廠商處理車體回收,以免違規受罰」,小芸卻在登記報廢之後,將機車停放於友人家,直到被警方查獲違規上路,已經停放長達1年以上,可見她並未遵守指示以「洽環保機構廠商處理車體回收」的方式處置機車,難認盡到管理處置的責任。
法官指出,報廢車輛不能行駛上路,小芸卻將機車長期停放在友人家,友人是誰、家在何處、小芸如何監督管理,她都沒有提供相關事證,難認已盡到監督管理之責。
最終,法官認定此案小芸違規事實明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依法處分,並無違誤,於是裁定駁回小芸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