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冒用弟弟名義...檢察官、法官都沒發現 他莫名遭拘提喊冤

臺中蔣姓男子騎車撞傷人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確定,直到被拘提執行時才喊冤「不是他本人」,檢方比對照片才驚覺蔣被哥哥冒名,實際肇事者應爲蔣兄,因當初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一審簡易庭採書面審理,蔣兄均未到庭才誤認,導致蔣蒙冤,法院裁定全案開始再審,可抗告。

經查,蔣男2025年3月25日無照騎機車經西屯區西屯路2段、惠中路口,闖紅燈左轉撞上騎滑板車的許姓男子釀他多處擦挫傷;經許男聲請調解委員會移送偵查,檢方傳訊蔣男未到,有警方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偵結依過失傷害罪嫌將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中地院一審簡易庭書面審理,依檢警調查證據,認爲蔣男顯有過失,審酌他闖紅燈撞到人,在與警員談話中坦承,但偵查時未到、沒和被害人和解,依過失傷害罪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後來臺中地檢署囑託嘉義地檢署拘提蔣男到案執行時,蔣卻表示自己並不是本案過失傷害的當事人,檢方再比對車禍現場照片、拘提當事人面貌,驚見兩者竟然不同人,蔣也說懷疑被哥哥冒名。

檢方再借提服刑中的蔣兄詢問,他這才坦承車禍時冒用弟弟名義,再經許男指認實際撞到他的確實爲蔣兄纔對,由於出現新事證,足認蔣男遭冒名受罪,應改判無罪,因此向法院聲請再審。

臺中地院查,蔣兄肇事後經檢方傳訊未到,經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院一審原則上以書面審理,因此身爲實際行爲的人蔣兄,並未於偵查、審理時到庭應訊,原判決卷證中「無法看出真正犯罪的行爲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時起訴對象即有實質上誤認。

中院認爲,經交互比對新事證,以足以動搖推翻原確定判決,具備再審理由,裁定本案開始再審。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