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人夫挨告!小三狂泄人妻個資 下場慘了
臺中一名女子阿芳(化名),因不滿男子阿強(化名)的妻子小美(化名)對她與阿強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竟惱羞成怒。(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女子阿芳(化名),因不滿男子阿強(化名)的妻子小美(化名)對她與阿強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竟惱羞成怒,從113年12月起,瘋狂在多家銀行及貸款公司網站上,惡意填寫小美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導致小美無端接獲大量騷擾電話,隱私權嚴重受損。全案經臺北市警南港分局移送偵辦,臺中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日前審理終結,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阿芳(另涉跟蹤騷擾、恐嚇等罪嫌部分,檢方已不起訴處分)因與告訴人小美之夫阿強有感情糾紛,遭小美提告求償,心生不滿。爲報復小美,阿芳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利用手機連網,分別於113年12月7日某時、同日凌晨4時43分許、5時10分許、5時12分許,在臺中市北區住處,登入王道商業銀行、臺灣理財通有限公司、快速捷實業有限公司及聯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網站,於留言區公然填寫小美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
此舉導致多家金融機構及貸款公司誤認小美有申辦貸款或業務需求,多次致電小美進行確認,造成小美不勝其擾,個人隱私與生活安寧嚴重遭到侵害。案經小美報警,警方調閱IP位址,並查扣阿芳手機進行數位採證後,鎖定阿芳身分,全案因此曝光。
臺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爲阿芳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紀錄,但考量她明知個人資料屬於隱私範疇,未經同意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不得任意使用,卻仍恣意散佈告訴人個資,損及對方隱私權,行爲實不可取。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扣案供犯罪使用的手機1支,則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