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地 留意取得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房地給子女,子女日後若出售該受贈房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取得成本是以受贈時的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爲準,與買賣取得的房地規定不同,應留意房地原始取得方式。
依房地合一稅制規定,課稅所得是以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如果是買賣取得房地,取得成本就是買入的成交價;如果是繼承或受贈房地,則以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佈的CPI調整後價值,作爲取得成本。
舉例說,張小姐(化名)2022年1月1日與母親合資以800萬元購入房地,所有權持分各半,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母親持分,受贈時房地現值合計爲200萬元。張小姐在2025年7月1日出售該房地。張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取得成本應分兩塊,一是自行出資購買的400萬元,另一是母親贈與部分,依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調整爲211萬元,兩塊地合計取得成本爲6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