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漁船涉勾斷臺馬第二海纜線 船長首開庭喊冤:根本沒碰到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臺馬第二光纖海纜去年2月在富貴角外海斷訊,檢方認定基隆拖網漁船「亭凡川2號」作業時網板勾扯海纜致斷裂,因船長未開啓AIS警報、未確認海纜警戒區,依《電信管理法》過失毀壞纜線罪起訴。士林地院今(5)日首開庭,呂姓船長否認犯行,強調船未經斷裂點正上方「根本沒碰到」,辯護律師黃祿芳也稱應有積極證據,不能排除他船肇事。
▲疑扯斷中華電信臺馬第二海纜,呂姓船長出庭不認罪強調「船沒經過斷裂點」。(圖/記者黃宥寧攝)
去年2月14日晚間近9時,呂姓船長駕駛單船拖網漁船「亭凡川2號」自基隆八斗子漁港出港,前往我國經濟海域從事底層魚類捕撈作業。2月16日中午12時43分許,該漁船行駛至富貴角西北方海域,並在該處進行拖網作業。
據瞭解,「亭凡川2號」總噸位64.31噸,船上設有2臺AIS(自動識別系統)終端機,但案發當時僅開啓其中一臺AIS,且警報功能未啓動,導致未能接收航安或海纜預警訊息。
檢方認爲,案發當下並無任何緊急狀況,呂姓船長依法應注意AIS警報系統須保持開啓,以即時接收中華電信AIS基站或其他單位發送的海纜告警;此外,海底電纜位置屬公開資訊,漁會亦曾配合宣導海纜鋪設與避讓事項,漁船進行拖網作業前,應確認作業範圍是否接近海纜警戒區。
然而,「亭凡川2號」在未確認作業位置、也未接收任何告警訊息的情況下,仍持續依既定航行時序進行拖網作業。檢方指控,船隻行經特定海域時,沉放於海牀的網板勾扯到中華電信鋪設、連接新北淡水區沙崙機房的「臺馬第二光纖海纜」,因受力過度扭曲,導致海纜心線斷裂。
中華電信於同日中午12時49分發現「臺馬第二光纖海纜」斷訊,彙整系統資料後由工程師向警方報案。海巡署隨後通知涉案漁船到案說明。呂姓船長則在當晚7時29分返港後,經海巡人員告知,才得知其作業行爲可能與海纜斷訊事件有關。
呂姓船長供稱,作業過程中未接獲任何警示,也未察覺船隻已接近或進入海纜警戒區,並非故意破壞海纜。
不過,承辦檢察官朱哲羣認爲,船長即便未於作業當下察覺事故,但未開啓AIS警報功能、亦未確認作業海域是否接近海纜警戒區,具有疏失,且與海纜斷裂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已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4項「因過失毀壞與電信設備相連之纜線罪」,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今首度開庭,56歲呂姓船長否認犯行,當庭喊冤表示:「我沒去弄到啊,也沒有經過。」他強調漁船並未通過海纜斷裂點正上方,不可能造成海纜受損。
呂男委任辯護律師黃祿芳則在庭上提出質疑,指出漁船航跡僅行經海纜斷裂處附近,距離斷裂點仍有一段距離,難以合理推定是呂男拖網作業所造成。黃祿芳說明,單船拖網作業時,網板通常沉放於海牀並拖行於船隻正後方,若要認定漁船勾斷海纜,檢方應提出更積極的證據,證明船隻確實從斷裂點正上方經過並可能勾扯海纜,否則僅憑「往返附近」的推論並不嚴謹。
▼「亭凡川2號」總噸位64.31噸,船上設有2臺AIS(自動識別系統)終端機,但案發當時僅開啓其中一臺AIS,且警報功能未啓動,導致未能接收航安或海纜預警訊息。(圖/AI制)
黃祿芳也提到,近年海上作業不乏未開啓AIS的船隻(俗稱暗船),若有其他船隻未開AIS通過斷裂點正上方,同樣可能造成海纜遭勾扯斷裂,因此本案仍不能排除其他船隻肇事可能,檢方認定呂男涉案仍有疑義。
由於呂姓船長否認犯行,法官諭知全案移由審理庭續行審理,意味本案已結束初期的程序審查階段,正式進入實質審判程序。後續法院將就檢辯雙方爭點進行證據調查,必要時傳喚證人、勘驗相關航行資料與專業鑑定意見,以釐清漁船拖網作業是否與海纜斷裂間具有因果關係。
事實上,通訊海纜外觀雖與一般電纜相似,但重量僅約其十分之一,內部核心爲光纖,卻承載全球約99%的數位流量,是國際通訊的關鍵命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