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見解不一!偷拍女童下體 曾判無罪
大法庭昨裁定偷拍不構成兒少性剝削條例「違反本人意願」加重刑度要件,在此之前各級法院就單純偷拍兒少私密部位是否算違反意願、是否屬性剝削等,實務上見解不一,量刑也不同,重則依同法第卅六條第三項論處,多案判刑逾四年,有的依同法第卅六條第一項,或以刑法妨害秘密罪輕判,甚至有無罪確定判決。
臺南市施姓男子三年前八度闖入某國小女廁,在隔壁廁間拿手機偷拍四名女童下體,臺南地院認爲無論同法第一項或第三項,皆必須限於兒少在「性活動」過程中被拍攝爲要件,偷拍私密部位應論處刑法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被害人未提告,判決無罪,外界譁然。
此見解率先是最高法院刑五庭二○二四年提出,之後被臺南高分院、臺南地院引用作成判決,屬實務上少數、罕見意見。大法庭昨裁定理由已敘明構成要件不侷限於「性活動」,只要偷拍兒少隱私部位就違法,推翻上述見解。
大法庭審理偷拍法律爭議,曾邀臺大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皇玉、教授謝煜偉、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提供法律意見,三人「意見一致」,認爲偷拍不適用同法第卅六條第三項論處重罪,而應依第卅六條第一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王皇玉認爲「未經同意」是一種漠視,本質上不能理解成「剝奪自由」,更不能進一步擬製爲「違反意願」,若要適用第卅六條第三項,至少要有「低度強制手段」,但偷拍未使用強制手段,僅能依第卅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李佳玟指第卅六條第三項強調以特定手段操控、扭曲被害人決定,兒少不知情下被偷拍,不是行爲人以手段妨礙,若將「不告知、未告知」推論成「違反意願」,等同以解釋改變條文規定,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疑慮。
謝煜偉認爲,單純拍攝兒少隱私部位仍屬對兒少性剝削行爲,但是利用被害人不知情狀態,並未壓制被害人的意思決定,違法強度未達重罪程度,不適用第卅六條第三項。
他認爲若行爲人進一步引導兒少「擺拍」,可用同條第二項處罰,透過層級化解釋,釐清條文各項次輕重,才能精確落實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