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廁所隔板偷拍未遂 手機影像被還原下場曝
高雄一名梁姓男子,今年9月間躲藏在小港區坪鳳公園的女廁隔間內,竟異想天開,將手機開啓錄影功能後,直接放在隔板上方,鏡頭朝下,企圖偷拍隔壁間女子如廁的私密畫面。(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一名梁姓男子,今年9月間躲藏在小港區坪鳳公園的女廁隔間內,竟異想天開,將手機開啓錄影功能後,直接放在隔板上方,鏡頭朝下,企圖偷拍隔壁間女子如廁的私密畫面。所幸被害女子機警,察覺有異,當場喝止並報警,樑男犯行未能得逞。警方到場後扣得其手機,發現他已刪除檔案,但經數位鑑識還原,其偷拍惡行全都露。
橋頭地檢署偵查後,依妨害性隱私罪將樑男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樑男自知法網難逃,當庭坦承犯行。法官審理後認爲,樑男所爲已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
更誇張的是,法官調查發現,樑男竟是「累犯」!原來他在民國111年間,就曾因妨害秘密案件被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如今不到5年再犯,顯然未記取教訓。檢察官主張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法官予以採信,認定樑男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加重處罰。
不過,法官考量樑男犯行因被害人警覺而「未遂」,依法減輕其刑。最終,在刑度上加加減減後,判處樑男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此外,法官也宣告沒收樑男用來偷拍的iPhone手機一支,以示懲戒。
法院指出,樑男爲滿足一己私慾,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造成其身心傷害,行爲實屬不該。雖因未遂而減刑,但結合其累犯身分,仍應予以相應制裁,以儆效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