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一發現勞工重大違規,一定要在30天內解僱嗎?

文/李佑均律師

一、結論:

法院實務認爲:僱主於調查確認勞工有違規事由時之30天內,必須發動解僱,纔不會超過勞基法第12條第2項的除斥期間。建議事業單位一發現勞工疑似有違規,即應立即展開調查程序,並於調查結果明朗後,儘速作成解僱之決定。

二、內容:

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爲之。」可知,勞工若違規情節重大,即構成僱主解僱之事由,而且僱主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發動解僱,若超過該除斥期間,解僱即會被認定爲無效。

進一步言,上面的「知悉」,應如何認定?就此來說,由於僱主第一時間聽到勞工有違規,尚必須經過一番調查,才能確認確實有違規情形,因此,法院實務也大多是以「僱主完成調查,確認勞工有違規情事」之際,開始起算該30日的除斥期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393號裁判要旨參照),並沒有要求僱主在聽到違規的第一時間、未經調查之情形下,就必須開始起算30天除斥期間而立刻解僱。

不過,在某些情形,如果僱主聽聞勞工違規在先,卻因爲疏忽未詳實調查,或是推遲數月後才進行詳實調查程序並進行解僱,此時,僱主縱於調查後30天內解僱,法院仍可能認爲僱主未於第一時間調查,進一步認該解僱已經超過除斥期間(例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或是有些事業單位對於解僱,會規定必須召開人評會決議,此種情形,僱主可能會抓在召開人評會決議後30天內解僱。但是,也曾有法院見解認爲:所謂人評會,是事業單位內部的決議流程而非調查單位,如果對於勞工的違規情形,實際上在召開人評會前就已經確認,即仍應自該時間點起算30天,而不是從之後召開人評會時起算30天,否則仍有超過除斥期間之風險(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綜上,雖然法院實務認爲:勞基法第12條第2項的30天除斥期間,是從僱主經過調查、確認勞工有違規事由時起算。但是,還是建議事業單位一發現勞工疑似有違規,即立即展開調查程序,並於調查結果明朗後儘速作成解僱之決定,切勿拖延上開程序,以免遭法院認定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