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夜間未開燈挨罰4500 女駕駛喊「自動感應失靈」吞敗
國道夜間未開燈挨罰4500元,女駕駛喊「自動感應失靈」,法院認定違規事證明確,裁罰並無違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小郡(化名)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48公里高架路段時,遭民衆檢舉夜間未開啓車燈,被裁罰4500元。她主張車輛配有自動啓閉頭燈系統,可能因後車燈光干擾導致誤判,且未造成交通危險,不應重罰。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證明確,裁罰並無違法,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小郡於某傍晚5時58分駕車行經該路段,民衆當日即檢具行車紀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審視影像,認定車輛夜間未使用燈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制單舉發。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罰鍰4500元。
小郡提起行政訴訟指稱,車輛具自動感應頭燈功能,可能因後車強光影響感測,並非故意關燈;且當時車流壅塞、車速緩慢,未生危險。她質疑檢舉畫面不夠清晰,亦未證明與交通安全有因果關係。
不過法院查明,案發當日桃園地區日落時間爲17時12分,違規時間已屬夜間。從採證畫面可見天色昏暗、路燈與他車尾燈均已亮起,而小郡車輛尾燈未亮。法院並引用交通部相關函釋與車輛安全審驗規定指出,頭燈與尾燈爲連動設計,若頭燈開啓,尾燈亦應同步亮起;既未見尾燈,足認頭燈未開。
法院強調,夜間行駛高速公路開啓燈光屬駕駛人基本注意義務,即便配備自動感應系統,駕駛人仍應隨時確認車輛燈光狀態,不能將責任歸咎於設備可能失靈。至於是否實際發生危險,並非構成違規之必要要件;法律目的在預防風險,而非待事故發生後始論責。
另就民衆檢舉程序,法院認爲本案於行爲當日即提出檢舉,警方查證後舉發,並無逾期或程序瑕疵,執法亦未過當。綜上,法院認定,小郡確有「夜間未使用燈光」之違規事實,原裁罰4500元並無違法,判決駁回其撤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