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停黃線挨罰900!他喊「別車沒罰」不公平 反多噴300元

一名男子在過年期間將愛車停放在黃線路段,遭開罰900元。(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過年時開車出門找車位是不少人的噩夢,但千萬別以爲「店家沒開」就能隨便停!新北市一名男子,農曆大年初一將愛車停放在臺北市地區的黃線路段,遭開罰900元,他不服提出訴訟,強調當時正值過年,店家沒開且車流稀少,更質疑警方「選擇性執法」,爲何鄰近國小前的黃線沒罰?法院審理後,認其違規屬實判敗訴。

判決指出,該名男子2025年1月29日(大年初一)下午2時許,將自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的黃線區域,該處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規定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禁止停車。警方到場後,發現車輛熄火、駕駛人不在場,且停留時間已超過3分鐘,明顯不符合黃線「臨時停車」需保持立即行駛狀態的規定,遂依法逕行舉發。

男子收到罰單後氣炸,認爲當天是大年初一,路邊店家都沒有營業,而且路上車輛稀少,停車行爲完全沒有影響到交通秩序。他更委屈表示,自己觀察到師大附小前的黃線停車都沒有被檢舉開罰,認爲警方執法有欠公允,要求撤銷原處分。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黃線禁止停車的規範明確,且採證照片顯示車輛早已熄火、人不在車上,違規事實無誤。

臺北地院審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禁止停車處所停車,並未規定要「實際影響交通」纔開罰,只要有違停事實就應受處分。另法官指出,男子身爲合格駕駛人,本應遵守法令,不能以「警察沒抓別人」作爲自己免罰的藉口,這與違規是兩回事,不影響本件處分的合法性。

最終,法官駁回男子訴求,他不僅要繳納900元罰鍰,還得額外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