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買「食品」限量一次看 回臺轉賣最重罰300萬

▲食藥署提醒,從國外攜帶食品返臺,須符合相關限量規定。(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新春賀歲、農曆春節將至,不少民衆規劃出國旅遊,並選購當地特色食品作爲伴手禮。對此,食藥署提醒,從國外攜帶食品返臺,須符合相關限量規定,且僅限個人自用,嚴禁任何形式販售,違者最重可處新臺幣300萬元。

食品組食品組組長許朝凱指出,在攜帶食品返國方面,自用食品須遵守限量規定,一般食品價值「不得超過1,000美元」,重量以6公斤爲限,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且須爲原包裝,超出規定者可能遭到沒入或裁罰。

另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旅客攜帶回國且未經輸入查驗之食品,僅能供個人自用,不得販售或供應他人,若違規轉售,包括放置於電商平臺或社羣網站進行販賣,將依同法第47條第1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許朝凱提醒,民衆在國外選購食品前,可先至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瞭解各國食品安全風險與注意事項,作爲選購時的重要參考,避免誤買高風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