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北檢起訴10立委 破壞民主權力分立(羅傳賢)

立法委員擁有憲法賦予的言論免責權,對院外不負責任,如有不當,也只有接受內部紀律的懲戒,所以立法機關對外而言是可以排除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介入。(圖/本報系資料照)

媒體報導,立法院會在2024年間審議立院職權行使法、選罷法修正及反廢死、反戒嚴兩公投案期間,爆發多次肢體衝突,北檢日前依傷害、過失傷害等罪起訴10名立委,創下起訴最多立委的紀錄。據悉該案並未經立法院或韓院長的告發,檢察官有未尊重國會的自律與尊嚴之嫌,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攸關民主政治發展,值得國人重視。

立法委員爲國會的構成員,其在立法過程中行使立法職權的行爲時,可解釋爲憲法所默示賦予委員本身權利,對此權利的尊重亦構成對國會議事自律的界限。然爲使國會有秩序、有條理、有效率地行使職權,立法院亦可依據國會議事自律原則限制委員上述權利,甚至可交付懲戒。惟二者之間尤須取得均衡,否則亦系侵害委員個人權利,超越議事自律的界限。

國會自律是指議會對於本身議事規範及執行擁有排他性的決定權,其目的在於確保議會得以獨立、自主地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此外,立法委員擁有憲法賦予的言論免責權,對院外不負責任,如有不當,也只有接受內部紀律的懲戒,所以立法機關對外而言是可以排除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介入。

因國會自律扮演着指導國會議員行爲準則的角色,司法院大法官亦持肯定態度,曾於釋字第342號、釋字第381號、釋字第435號等解釋中強調國會自律原則。意旨立法委員的免責特權範圍,限於附隨於立法委員在職務上所爲言論活動,實施爲一體不可分的行爲範圍內,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爲,諸如蓄意的肢體動作等,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保障之列。

然法治國家國會的通說認爲,附隨於國會議員職務上所爲言論活動,實施爲一體不可分的行爲,其侵害程度輕微時,在國會內部秩序維持前提下,屬國會自律範圍,此時司法機關不應介入,如國會議員侵害法律所保護的法益甚爲嚴重時,則可介入偵辦。至於所謂「輕微」或「嚴重」的判斷,應由國會先行爲之。換言之,國會議員附隨於職務行爲所爲的涉嫌犯罪行爲,應有國會本身或議長的告發,檢察官始得提起公訴。

爲維持議場秩序,提高議事效率,立法院特仿照法治國立法例,於立法委員行爲法第28條中明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爲懲戒處分,包括口頭道歉、書面道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國會爲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其議事過程必須不受其他國家機關之掣肘,才得以達成人民所付託的職責。然行憲以來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的績效一直未彰顯,常爲外界所詬病,筆者認爲立法院應即展開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研修,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爲諮詢委員參與意見,使紀律審議能盡到正當程序應有的公正、公開、保護申辯權、發現真實、避免恣意等功能,終而增進全國人民的信賴。

(作者爲立法院前法制局長 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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