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交易逃漏1.3亿元 财政部补征再罚3400万元

▲比特币示意图。(图/路透)

文/中央社

加密货币交易所得税逃漏情况备受关注。财政部表示,截至民国113年12月13日止,查获虚拟通货交易短漏报所得额近新台币1.3亿元,补征税额及罚锾约3403万元,未来将配合新兴交易型态持续滚动检讨资料搜集方法及范围,提高查核效能。

根据财政部提交给立法院「加密货币所得课税规定」书面报告,财政部指出,近年来全球数位经济模式崛起,持续改变投资及支付型态,进而带动金融市场新技术与产品发展。

财政部表示,其中,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电子支付工具迅速发展,因未透过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转让和持有,且无中央主管机关知悉交易内容或掌握位置,如何制定相关规范以确实掌握税源,是当前国际重要租税议题之一。

虚拟通货的所得课税规定方面,财政部指出,个人或营利事业买卖「具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其交易损益属所得税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损益」;目前台湾停征证所税,营利事业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将该损益计入基本所得额。

至于买卖「非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财政部表示,个人非经常性买卖非属证券性质虚拟通货的所得,属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

若营利事业买卖非属证券性质虚拟通货,财政部说明,应依所得税法规定,以其收取的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计算损益,并计其所得额,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现行各地区国税局将个人或营利事业利用虚拟通货线上交易平台(交易所)进行交易,列为查核项目之一,依通报及搜集资料,函查所得人、或搜集线上交易平台业者相关资料及交易明细,按查得资料核定所得及补税。

财政部统计,截至113年12月13日止,查获虚拟通货交易短漏报所得额1亿2919万6958元,补征税额及罚锾计3403万653元。

财政部强调,为掌握税源,遏止逃漏,各地区国税局除现有课税资料搜集方式外,将配合新兴交易型态持续滚动检讨资料搜集方法及范围,以提高查核效能,依法核课税捐。

根据金管会规定,虚拟通货若具有流通性、且符合法令所定投资性质者,为具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属证券交易法所称的有价证券,应依相关证券法令管理。

依金管会及中央银行先前新闻稿说明,比特币等虚拟通货并非货币,不具法偿效力,且其价值不稳定,属具有高度投机性的虚拟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