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能組工會卻無會務假保障 全教總促修法正視權益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本報資料照)

《工會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開放教師組工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尚未能全面檢視其缺失,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舉行公聽會。全教總呼籲應藉此修法時機,應全面檢討「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教師工會的不當限制,提出修正版本,明定教師工會會務假等事宜,促進教師工會公平發展,讓各業受僱者都擁有合理合法的勞動三權。

全教總指出,教師雖可組工會,但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由於現行《工會法》對企業工會保障較其他類型工會更爲完整,限制教師組織企業工會,等於缺少法定的會務假保障,對教師工會組織存續及運作影響甚鉅。此顯與勞動基本權所欲表彰保障工會之團結權、工會會務自主化之立法目的相違,亦無法落實憲法保障結社自由權之精神。

全教總表示,目前教師工會會務假僅能透過團體協約、一般集體協商程序等方式,各自與縣市政府主管教育機關/學校(僱主)協商。全教總曾與教育部進行協商,取得一定共識後,教育部於2012年5月21日函知各縣市政府,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擔任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事(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

不過,部分縣市陸續發生打壓教師工會的實例,例如臺南市,因議員施加不當壓力給臺南市政府,雖當時臺南市政府不被影響,但最近臺南市政府也出現對教師工會會務假的鬆動,皆凸顯教師工會運作沒有法律明定會務假的困境。

全教總表示,教師工會在無企業工會的會務假制度性保障下,仍致力以產/職業工會、聯合會形式積極維護教師勞動權益,提升整體教育品質。但實務上而言,產/職業工會之會員規模遠超過一般企業工會,所需辦理的工會業務需求更甚於企業工會,卻無明確法規範保障教師工會之會務假,顯有失公平之處。

全教產也表示,憲法保障人民有結社之自由,但是現行工會法,卻是一部跛腳、限縮勞工結社自由、禁止教師、公務員組企業工會的工會法,這些都違反兩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全教產呼籲立法院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