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能留下憲政紀錄 決議門檻76席 彈劾無法成案

成大沙崙醫院18日舉行動土儀式,賴清德總統南下出席,有意參選臺南市長的立委陳亭妃、林俊憲及謝龍介全到場。(曹婷婷攝)

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引發憲政爭議,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8日通過移請監察院彈劾卓揆的提案,藍白19日將再於院會提案彈劾賴清德總統,但因在野人數僅62席,未達3分之2的決議門檻,因此最多僅能留下憲政紀錄,無法成案。此外,就算成功彈劾賴清德,憲法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爲止。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提議,全體立委3分之2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但在野席次僅62席,距離決議門檻76席還有一段距離。

另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宣告判決成立的條件除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同意外,同意人數最少不得低於9人,若憲法法庭判決成立,總統即應解職。不過,由於在野已封殺2次大法官人事案的提名,至今僅剩8位大法官,因此就算立院通過決議,憲法法庭也無法審理。

至於對卓榮泰等中央官員的彈劾,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向懲戒法院提出。而懲戒法院可對被彈劾公務員做出免職、撤職等處分。換言之,立院僅能把失職公務員的「證據」移請給監察院。

中華民國史上曾發生過前副總統李宗仁被成功彈劾的案例,民國38年蔣中正辭去總統職務後,由李宗仁代行職權,但李赴美滯留,監察院於41年發動彈劾案,經國民大會投票表決,一致同意罷免其副總統職務。

而行憲至今,僅民國46年時任行政院長俞鴻鈞因拒絕至監察院備詢軍公教待遇問題,遭彈劾處申誡,但俞因承擔憲政責任,自行宣佈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