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多樣性下的租賃融資角色與監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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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融資業務在協助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扮演重要角色,但也因部份不肖非法消費金融活動將之混爲一談,而承受許多無妄壓力與批評。所幸政府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業者與立法委員清楚理解,各種融資管道與附帶條件並存的必要性,相信該行業能在適當監管下穩步發展。尤其美國行政當局的關稅壓力,即使15%不疊加且不論最高法院判決如何,短中期傳統產業與中小企業經營仍將承壓,於是租賃融資在企業金融方面的角色將格外重要,基此提供以下幾個想法,或能有助於還租賃融資業務本來面目,且兼顧其永續發展及國內金融穩定:
首先是強化租賃企金融資案例研究。學者喜歡強調堅實理論與證據的重要,但這不純然是在掉書袋,而是各界對於租賃融資的貢獻與問題,往往停留在知名但無關且負面的訊息上 (例如「山道猴子」),更糟的是以這樣片面訊息,爲這個業務做總結。這個現象或許顯示金融業低調經營的特性,事實是消費或企業融資成功與不成功的案例皆有,但大衆焦點都多置於後者,而後者知名案例往往就被渲染。一些學者其實已經做過研究,例如蒐集數百個詐騙案例,但必須說這是偏誤樣本,因爲如果在思考國家政策時,不論是質化或量化,必須將所有(成功與不成功)案例堆疊或追蹤,或是進行隨機抽樣,才能具有代表性。租賃融資業處境與銀行業不同,若能在遵守資料規範下提供更多數據資料進行實證研究,對於政府與大衆將更有說服力。
其次是要關注各方對於融資租賃業務不同思維與作法。許多消金融資受害個人想的是「山道猴子」,將卡債、詐騙、企金等混爲一談,但必須堅持將不同性質的業務講清楚說明白。金融監理單位固然對部分受害者表達同情,但真正關注的是「半澤直樹」,也就是金融業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融資多樣性與中小企業生存,光是維持這幾項所需要的金檢與控管工作,就足以使其耗盡心力。舉例來說,租賃融資業務與傳統金融往來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就會是主管機關的重點。
立法方面的思考,與前述相關的是,主管機關認爲目前暫無訂定租賃融資專法的必要,其中一個理由,應是目前法規對於防範最重要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已屬足夠。筆者以爲如果還要加以考慮,或許是當事前預防力有未逮,事後補救措施的強化。以美國聯邦準備法(相當於我國中央銀行法)第13條爲例,規定必要時紓困對象可遍及所有金融與實體機構,並在僅見的2007-08金融海嘯發揮功效。當然這要如何順應國情制訂可再討論,但一條法規足矣而無需專法是很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