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體育優稅 增防弊條款
運動示意圖。(路透)
立法院去年三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企業捐贈重點運動加成減除比率從原本150%提高至175%,財政部、運動部近日發佈減稅辦法,除配合母法修正外,同步新增防弊條款,增訂轉捐贈限制,避免同筆資金循環捐贈、重複套取租稅優惠。
爲鼓勵企業贊助體育活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去年修法,加碼給予租稅優惠。此次運動部、財政部修正企業捐贈運動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共有三大重點。
首先,在一般原則下,企業針對透過運動部專戶,捐贈給運動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可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依照其捐贈金額享有175%費用列支,扣除營利事業所得。
其次,在專案覈准下,企業透過運動部專戶,捐贈經專案覈准同意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或是捐贈運動部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可全數按捐贈金額的175%加成減除。
爲方便實務執行,教育部去年函釋,以運產條例修法三讀修正生效日2025年7月25日前,以「教育部體育署」開立收據日,認定適用修法前規定,2025年7月25日後開立收據,可適用修正後費用減除率175%,若捐贈日及申請日在前,收據開立日通常在後,採有利捐贈人之規定。
第三,考慮資金流入、流出不易辨識、避免同筆資金循環捐贈重複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來套利,此次辦法也增訂防弊條款,受贈對象當年度轉贈其他對象,不論先受贈後捐贈、或先捐贈再受贈,都不適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無論轉捐贈次數多少,都不適用。
另外配合母法修正,此次修正辦法也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可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比照對職業運動業捐贈費用減除的賦稅優惠期限,延長爲十年,也就是至2031年12月23日止。
依規定,企業透過專戶捐贈時,應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及相關文件,由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覈定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