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夫妻搶4子監護權 爸養4子、媽付錢!判決理由曝光
桃園一對同爲職業軍人的夫妻,婚後育有4名子女,卻因感情破裂對簿公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對同爲職業軍人的夫妻,婚後育有4名子女,卻因感情破裂對簿公堂,雙方在離婚訴訟中爲了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與探視權激烈攻防。女方指控男方有婚外情,男方則反控女方不友善。桃園地方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結果引發關注。法院裁定,4名子女的「親權」由父母共同擔任,但實質上由父親擔任主要照顧者,孩子隨父同住;而母親則須按月支付總計4萬元的扶養費,並獲得詳細規定的探視權。此外,男方還被要求刪除一項涉及隱私的關鍵證據。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A女與被告A男原爲夫妻,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A女指控A男有婚外情,甚至將對象帶回家中,因此訴請離婚。A男則否認相關指控,並反指A女在分居後疏於關心孩子,且有「不友善父母」的行爲,例如未積極探視。雙方在離婚與財產分配上雖已和解,但在孩子相關事項上互不退讓,戰火從婚姻關係延燒至親權戰場。
A女一度希望爭取其中3名子女的單獨監護權,主張自己有家人支援,能提供良好環境。A男則堅持應由自己單獨監護全部4名子女,強調孩子自幼由其家人照顧,生活穩定,且基於「手足不分離」及「主要照顧者」原則,應由他繼續照顧。
桃園地院審理後,參考了社工人員及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發現雙方經濟能力、親職條件相當,但報告中也指出,A男及其家人有讓子女閱讀父母吵架訊息等「不友善」行爲。然而,法院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到4名孩子自父母分居後,長期由父親照顧,已適應現有環境,且孩子們也表達不希望手足分開。
因此,法院作出一個「折衷式」判決:法律上,父母共同擁有監護權(共同親權);但實際上,4名子女的日常生活與居住都由父親A男負責,舉凡就學、戶籍、一般醫療、開戶等日常事務,A男可單獨決定,僅重大事項需雙方共同議決。此判決形同讓A男取得實質上的主要監護地位。
同時,法院覈算桃園市平均生活消費水準後,裁定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爲2萬元。由於親權共同負擔,經濟能力相當的A女須分擔一半,故判決A女須每月支付每名子女1萬元,總計每月4萬元的扶養費給主要照顧者A男,直至子女成年。若有一期未付,後續六期將視同到期,條款相當嚴格。
爲維繫母子親情,法院也詳細規定了A女的探視方案:每月第二、四周的週末可帶子女同住,寒暑假另有額外天數,農曆春節則採「奇偶年輪流制」,確保雙方都能與孩子共度重要節日。
本案A女另指控A男未經同意,竊錄其談話並拍攝其智慧手錶內的私人對話作爲證據,侵害其隱私。法院就此部分作出「切割判決」:針對談話錄音,認定屬訴訟蒐證,駁回刪除請求;但針對智慧手錶的訊息截圖,則認定A男侵害隱私權情節重大,判決他必須刪除該證據。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