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提5大理由:我不會貪污 強調行醫30年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與政治獻金案,一審判處17年有期徒刑。法院於3月31日公開庭審錄影,柯文哲在法庭上強調「我不會貪污」,並親自列舉5大理由爲己辯護。

根據判決書指出,柯文哲涉及違背職務收賄、圖利、公益侵佔及背信等4項罪名,臺北地院依此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柯文哲對此大表不滿,律師團也質疑判決理由荒謬,強調210萬元政治獻金被認定爲收賄款項缺乏證據,目前柯文哲仍維持7000萬元交保,並配戴電子腳環實施科技監控。

▲柯文哲最後答辯。(圖/翻攝YouTube/臺北地院刑事科,下同)

行醫30年心存善念問心無愧柯文哲在庭上首度完整表述不貪污的動機,首要理由便是其專業背景。他指出自己行醫30年,其中更有17年擔任「臺大醫院」加護病房主任,長期處於救人第一線,職業尊嚴讓他不屑涉入不法。他強調自己始終秉持「心存善念、盡力而爲」的人生哲學,對待市政與公款皆問心無愧。

除了精神層面,柯文哲也以實質生活型態作爲佐證。他提到個人生活極其簡樸,平時習慣搭公車、騎腳踏車通勤,甚至自嘲家裡根本沒有請傭人,經濟需求並不高。他認爲自己在市長任內「每天認真辦公」,將體力與精神全數投入公務,根本沒有動機也沒有必要爲了錢財去鋌而走險貪污。

法官認定侵佔獻金挪用公款然而合議庭顯然不採信其辯詞,一審認定柯文哲除了在京華城案收受賄賂外,更侵佔外界捐給「民衆黨」的政治獻金共6000餘萬元,甚至挪用「衆望基金會」公款支付黨工薪資。法官在判決書中重話批評,柯文哲犯後完全未能正視自身錯誤,且嚴重耗費司法資源,因此決定依多項罪名合併執行重刑。

由於判刑超過10年,若二審未能翻盤,柯文哲將正式失去參與2028年總統大選的資格。檢方對於判刑結果同樣感到不服,認爲刑期與原本求處的28年6月落差過大,且針對部分未成罪的事實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