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分向線撞賓士GT跑車下場慘… 要賠156萬光代步費高達91萬
杭姓男子前年開車行經新北市金山區臺2甲線8公里處,跨越分向限制線撞擊對向王姓男子駕駛的臺灣賓士AMG-GT跑車,該跑車8年車齡仍值300多萬元,法官判決杭男要賠償代步費、減損價值及精神撫慰金共156萬元,其中光是修車期間租車代步費用每天3980元計算,共231天,就得要91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王男主張,前年10月23日下午1時41分許,杭男駕駛汽車行經新北市金山區臺2甲線8公里處,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撞及在對向他駕駛的汽車,導致他的車左前大梁支架、水箱架及車體多處受損,並造成他右側足部挫傷。
王男的車是臺灣賓士AMG-GT跑車,新車要價600多萬元,王男車輛是8年多的車齡,因受損進廠維修,他說,維修期間自前年10月25日至去年6月12日,這期間他無法使用車輛,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同款車型的租賃費用計算,但市場上並無人出租與他的車輛同款車型,故以車輛同等級車輛租賃1日費用3980元、以維修期間日數231日計算,修復車輛期間所失利益,3980元×231日等於91萬9380元。
另該跑車8年車齡仍值300多萬元,因車禍車輛市場交易價值貶損60萬、鑑定費用3萬元,醫藥費支出等請求精神慰撫金1萬元,共請求156萬5716元。
杭男則指出,王男主張無法使用車輛利益損失91萬無理由,未提出證據證明該車輛於維修期間有確定的計劃、安排,甚或就該車輛有營利之事實,原告既非以出租車輛爲業,自不得主張如同租車費同等級的營業收入,且原告亦無租賃同級車款駕駛的必要性,且所提車輛交易價值貶損金額也過高。
法官審理指出,杭男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肇事導致事故發生,要負過失侵權行爲,有因果關係。王男雖未提出租車代步費用收據,但汽車爲現代人生活常見的交通代步工具,王在車輛修車期間,受有「無法使用車輛」的損失,王縱未實際支出租金,仍屬本應支出而未支出的車輛租金;王男開的車不只通行功能,還兼具安全性與舒適度,所失利益應以同級車的租金計算,才能得填補無法使用該車所受的損失,求償91萬元代步費有理由。
判決書說,王男求償800元醫藥費、60萬元車輛減損費與3萬元鑑定等費用,均有收據、依據等佐證資料,認爲屬必要支出,另1萬元精神慰撫金也在合理範圍,判決杭男共須賠償王男156萬餘元。
跨分向線撞賓士GT跑車下場慘,要賠156萬,光代步費就高達91萬。記者遊明煌/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