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父母 四順序認定
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往年申報綜所稅時,時有晚輩之間針對列報扶養父母無法達成共識,衍生爭議案件,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訂定認定原則,將依序採四大順位來認定,依序爲受扶養者意願、協議、監護人、扶養事實。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可列報免稅額。過去曾有不少案例,爲列報扶養父母導致手足紛爭,或是兄弟姊妹重複列報,導致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去年已公佈綜所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四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首先,是尊重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意願,並出具書面,由兄弟姊妹其中一人列報;其次,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則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最後,若無法依前三順位認定,就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財政部列出11項參考依據,包含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扶養費、醫療費、長照或看護費等,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資料。
舉例來說,王大哥(化名)、王小妹(化名)申報綜所稅時,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由於兩人無法達成協議,加上父親無法表達意願、也並未受監護宣告,因此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的前三大順序認定。
國稅局查覈過程中,王大哥提供爲父親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紀錄,王小妹則提出支付父親入住安養護機構費用,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國稅局參考認定原則所列參考依據,逐一審酌事證,認定王小妹爲主要扶養者,由王小妹列報父親的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