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財務士在外欠債300萬走歪路 侵佔公款6萬判2年7月
▲施男侵佔軍中公款6萬餘元,遭判刑2年7月、褫奪公權2年。(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臺中報導
臺中市施姓男子擔任陸軍104旅財務士期間,因在外投資失利欠下300多萬元債務,竟把主意動到公款上,將營內現金櫃領出準備支付廠商的13萬餘元,僅交付一半,剩下6萬餘元私自帶回租屋處,經營區幹部發現施未繳回廠商收據,由於該筆6萬餘元款項來自不同的2個廠商,一、二審均依2個貪污罪判刑2年7月、褫奪公權2年。
判決指出,施男自2023年至2024年間,擔任陸軍步兵104旅第四營戰鬥支援連的中士預算財務士,負責營部現金及各款項收入、支出等出納管理財務行政業務,但施男因投資失利,債臺高築,竟意圖侵佔公款,於2023年3月間,從營部現金櫃領出用以支付五金行、手工皁工坊、營區福利站等多家廠商貨款的13萬1404元,僅支付其中5家廠商貨款,餘下的6萬8575元擅自帶回租屋處。
案經預財組長髮現施男未繳回廠商收款收據,案情才得以曝光。臺中地院一審考量施男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而侵佔公款的6萬餘元包括商行及福利站等2個廠商,依2個貪污治罪條例之現役軍人犯侵佔公有財物罪,判處2年7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
施男不服上訴,主張他侵佔的商行2萬餘元、福利站4萬餘元,應視爲2個犯行,分開看犯罪所得未逾5萬元,應依法減刑;臺中高分院審酌,原審已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刑,考量到情節輕微,又再依刑法59條減刑,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