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自己的筆錄PO網 報案人「反變被告」3原因獲判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莉(化名)去年4月間因故前往派出所報案,完成警詢筆錄之後,她用自己的手機拍下筆錄內容,隔天再上傳至社羣平臺,結果卻被認定涉犯散佈竊錄之非公開活動罪,因而挨告。不過,橋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列出3大關鍵,表明小莉並非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所約束的對象,最終裁定她無罪。
▲小莉拍攝自己的報案筆錄並PO上網,卻因此挨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莉去年4月間因故前往派出所報案,但在警員完成警詢筆錄之後,她趁着警員開立報案證明單沒有注意的空檔,用自己的手機拍下筆錄中的一頁,並在隔天將照片公開於個人的社羣平臺帳號中,供好友瀏覽。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人員發現此事,隨即截圖網頁畫面並通報相關單位。檢方認爲小莉涉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佈竊錄之非公開活動罪嫌,於是依法將她起訴。
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爲,首先,製作筆錄的場所是公開的辦公室,現場還有其他民衆和志工,座位與電腦之間也沒有遮蔽,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這樣的環境是否符合刑法第315條之1所稱的「非公開活動」,顯然有疑。
其次,法官指出,雖然小莉承認有拍攝筆錄等行爲,但她拍攝的內容並非承辦員警問話、打字、輸入電腦等製作警詢筆錄時的活動,也就是說,她拍照時,警員已經完成該案件的詢問,沒有偵查活動正進行中。
第三,法官表示,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所約束的對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並非告訴人或被告,小莉是該案件的報案人,警詢筆錄內容對她而言不是秘密,對警員來說則屬於執行公務的行爲,也不是隱私權保障的對象及範疇。
法官表示,小莉的行爲雖然不妥,但檢方列舉的證據也不足以構成散佈竊錄之非公開活動罪,最終裁定小莉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