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垃圾車肇事撞死人 駕駛判刑6月緩刑2年

2026年3月11日澎湖縣/澎湖西嶼鄉公所垃圾車前年8月23日晚與雙載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一死一傷事故,肇事司機一審宣判。(本報資料畫面)

澎湖西嶼鄉公所垃圾車前年8月23日晚與雙載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一死一傷事故,經澎湖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考量肇事司機之過失爲次因,且已與死者子女達成民事和解並履行完畢,且獲得其諒解,判決肇事司機洪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洪男系西嶼鄉公所清潔隊職員,於民國113年8月23日18時50分許,駕駛西嶼鄉公所清潔隊垃圾車,附載薛男執行清運民生垃圾完畢。駕車沿澎203縣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返回位於西嶼鄉竹灣村垃圾集中場,途經澎湖縣西嶼鄉縣道203線28.4公里處岔路口(大池段)。適66歲才姓男子騎乘機車附載劉姓女子,沿縣道203線28.4公里處岔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進入該交岔路口,疏未注意少線道車讓多線道車先行,致2車發生碰撞。

才男人車倒地,因胸骨骨折、創傷性休克送醫後於同日20時23分急救無效死亡,後載劉女則受左側第1、7肋骨骨折、右側第1、9肋骨骨折、雙側氣胸合併左側血胸、左側橈骨幹骨折、左側遠端尺骨骨折、左側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合併骨缺損、左側股骨幹開放性骨折、左側股骨大轉子骨折、左側脛骨平臺開放性骨折、左側腓骨骨折、上排4顆牙齒斷裂之傷害。

判決指出,垃圾車駕駛洪男「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之過失爲肇事次因,死者才姓機車騎士「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之過失爲肇事主因。加上洪男犯後留在事故現場,向警承認爲肇事者,符合自首之要件,又已與才男家屬和解並或諒解,所以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