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苑裡鎮長劉秋東收賄800萬 一審判11年6個月

苗栗縣前苑裡鎮長劉秋東因涉及「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收賄800萬元等案,苗栗地院22日判決出爐,依劉秋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謝明俊攝)

苗栗縣前苑裡鎮長劉秋東因涉及「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收賄800萬元等案,苗栗地院22日判決出爐,依劉秋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800萬元沒收。全案得上訴。

苗栗地院調查,劉秋東擔任苑裡鎮長期間,久景室內裝修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宗和得標「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地下室暨一樓骨灰(骸)櫃位增設工程案」,李宗和及九景集團業務郭榮信爲求日後履約及請款順利,遂由李宗和提供現金400萬元,交由郭榮信當面交付劉秋東。

地院調查指出,劉秋東熟知這類工程案有利可圖,雖於111年底競選連任落敗,仍於卸任前夕核章決行「苑裡鎮青埔敬心館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簽呈後,由同爲李宗和爲負責人的久順興室內裝修公司得標,再由李宗和提供現金400萬元,交由郭榮信當面交付劉秋東。

地院調查,蔡博維建築師事務所承攬「二樓增設工程案」的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其負責人蔡博維明知載有擬施作骨灰箱尺寸、數量,及苑裡鎮公所殯葬管理所長吳玫花指示內容修正前「貳層櫃位配置平面圖」,涉及採購程序的公平、公開,依法應予保密,上網公告招標前,不得泄漏或交付予特定廠商知悉,竟於公告招標前指示事務所員工將本案圖說事先交付郭榮信參考,使久順興公司因而獲悉擬施作的相關櫃位尺寸、數量資訊,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的競爭地位。

苗栗地院合議庭經審理,劉秋東坦承於「一樓增設工程案」受賄400萬元,辯稱於「二樓增設工程案」收受400萬元時已卸任鎮長、不構成受賄;李宗和、郭榮信均否認行賄;蔡博維辯稱本案圖說尚未覈定、非屬應秘密之文書,認定本案事證明確。

合議庭審酌劉秋東身爲鎮長,對於職務上行爲2次收受廠商高額賄賂,除有損官箴外,亦破壞社會大衆對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觀感,嚴重危害國家法益,但衡量劉在偵查中就2次犯行都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

另外,李宗和涉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以及交付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0個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個月。郭榮信則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及交付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個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蔡博維犯政府採購法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