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財劃法覆議案遭否決 行政院:採合乎憲法的救濟手段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針對立法院通過的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提出覆議,若最後仍被否決,是否只剩下提起釋憲一途?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4日)說,行政院是憲法機關,有守護憲法的義務,未來會在憲法的框架下采取合乎憲法的救濟手段,還是希望立法院回頭是岸,儘速審議院版財劃法,才能讓水平分配更公平、事權分配更合理。
李慧芝說,立法院11月14日通過的再修版財劃法,因爲要求中央要再增加2646億給地方,總體金額會超過1兆4千億,中央會被迫舉債5638億,超出債務流量的上線,院長已經多次說明,不會依照這樣版本的財劃法編列預算,因爲不能當違法的政府。
至於是否只剩下釋憲一途?李慧芝強調,行政院是憲法機關,有守護憲法的義務,未來會在憲法的框架下采取合乎憲法的救濟手段,還是希望立法院回頭是岸,儘速審議院版財劃法,才能讓水平分配更公平、事權分配更合理。
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親自召開記者會,宣佈針對立法院通過的新版財劃法提起覆議,並列舉六大窒礙難行之處。第一,115年度總預算案歲出及舉債須各增列2646億元,加上前次修法導致中央政府115年度總預算舉債2992億元,兩次修法合計舉債5638億元,已違反《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15%規定。
第二,一般性補助款不得低於一定金額;計劃型補助款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且延續性計劃不得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違反憲法第70條本旨,造成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爲增加支出提議之實質效果,侵害行政院預算權,影響政府財政健全及中央施政決策、推動權限。第三,修正條文規定中央「應」補助地方,導致中央政府喪失調劑財政盈虛之彈性。第四,財力級次系按舊版《財劃法》分級,無法合理反映地方財政能力。
第五,限縮中央減撥或扣抵補助之情形,無法落實中央對地方辦理自治事項、履行法定義務之監督。第六,造成中央對地方財政之考覈事項不足,另考覈規定「由行政院召開地方首長會議共定之」,恐造成執行上有窒礙。故基於前述理由,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提出覆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