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助鍾文智逃亡 官警求刑8年

前福德所副所長李俊良(右),自民國108年至113年代經濟要犯鍾文智簽名報到95次,還幫鍾偷查民衆個資,甚至帳戶多出260萬4000元不明資產,臺北地檢署16日依圖利、僞造文書、財產來源不明、違反《個資法》等罪起訴李員,並求刑8年。(本報資料照片)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涉炒作存託憑證(TDR),累計遭判30年5月定讞後棄保潛逃。鍾在逃亡前被法院要求到福德派出所報到,但時任福德所副所長李俊良卻代鍾男簽名報到95次,還幫鍾偷查民衆個資,甚至帳戶多出260萬4000元不明款項,臺北地檢署16日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李、鐘的特助葉仲清2人,並對李求刑8年,宣告褫奪公權。

案件移審臺北地院後,李員僅承認有查個資,但沒泄漏給鍾,也否認爲鍾代簽,至於帳戶款項包括薪資、母親贈與及借貸,另葉坦承犯行,願與被害人和解。法官裁定李、葉2人各以80萬元、20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配戴電子腳鐶科技監控,命令2人不得與鍾文智、同案被告或證人有接觸、聯絡行爲。

至於李妻黃鈺婷、福德所2名副所長古志銘、樑思強均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檢方另發現鍾文智爲了討債,曾透過時任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警員、現任副所長黃梓翔偷查個資,黃員目前羈押中,檢方另案偵辦。

起訴指出,鍾文智被控炒作TDR案,遭高院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要求鍾須每週三天赴住處轄區的福德派出所報到,但時任福德所副所長的李員,因與鍾爲屏東同鄉交情,利用職務之便,將放置派出所值班臺的「報到紀錄表」搬走,藏匿於其辦公室或寢室,自108年11月至113年2月,代鍾男簽名報到95次,讓鍾男節省前往報到的油資約113元,李因包庇鍾造成法院及檢警未能及時發現鍾逃亡並拘提到案,嚴重破壞國家法益,創造不公平執法的狀態,涉嫌圖利。

檢方調閱李員金融帳戶發現,其月薪約10萬餘元,且無業外收入,然而在111年至113年間,帳戶陸續有不明現金存入,總計增加260萬4000元,與其薪資顯不相當,但是李員對該鉅款來源,無法提出合理的說明。

此外,李員自107年11月間,多次以「家戶查訪」爲由登入警用系統,或指示不知情的下屬查詢簡姓、葉姓、陳姓民衆戶籍、車籍資料,透過鍾男特助葉仲清泄漏給鍾。

檢方痛批李身爲執法人員,卻不知廉潔自持,與不正當人士私下交往、涉足聲色場所,甚至踐踏警紀以換取不法利益,重傷員警形象,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8年,並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