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研發投抵 不能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時,可從「當年度抵減15%」或「三年內抵減10%」兩方式中擇一,但記得「下好離手」,一經選定就不能變更。

另外,臺北國稅局提醒,每年可抵減稅額皆有「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的限制,企業應提前評估最有利方案。

臺北國稅局表示,爲鼓勵企業投入研發創新,營利事業若符合規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可選擇兩種抵減方式,包括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直接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或在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分三年抵減各年度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許多企業容易忽略「30%抵減上限」規定。無論採何種方式,當年度可實際抵減稅額,都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30%。若超過上限,當年度抵減方案未使用完的部分,將無法保留至以後年度繼續抵減。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5年度應納營所稅40萬元,符合規定的研發支出爲200萬元,若選擇15%當年度抵減,可計算出30萬元抵減額,但因已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的上限、也就是12萬元,因此實際只能抵減12萬元,剩餘18萬元將失效,無法留待以後年度使用。

不過,甲公司如果改採10%分三年抵減方案,雖然總抵減額降爲20萬元,但當年度同樣先抵12萬元後,剩餘8萬元仍可保留至2026年至2027年度繼續抵減,整體運用彈性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