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男友在別的包廂...按摩師大膽猥褻女客 判1年半+賠償15萬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按摩師涉對女顧客強制猥褻,刑事判決確定後,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求償。法院審酌被告侵害性自主情節及雙方經濟狀況,認定確有侵權行爲,判決應賠償15萬元慰撫金,並自起訴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110年12月間在屏東某按摩會館擔任按摩師,當時原告與男友前往消費,雙方分別在獨立包廂接受服務。被告明知原告並未同意在按摩過程中進行非必要身體接觸,卻利用對方首次體驗及身處密閉空間,先指示伊除去全身衣物而僅餘貼身內褲、換上美容衣,再遊說伊將預定之指壓按摩服務改爲全身油壓後,利用伊躺在按摩牀上,難以逃脫之情境,違反伊意願,接續爲下列犯行:
㈠請原告面朝下趴在按摩牀上,先短暫按摩伊背部後,即將手伸進伊之內褲,撫摸伊之臀部;㈡請原告翻身面朝上躺臥在按摩牀上,逕自將伊所着之美容衣解開,撫摸、搓揉伊之胸部及乳頭,以此方式來回撫摸伊之胸部2次;㈢於按摩原告下半身時,將手伸入伊之內褲撫摸下體,且重複兩次。
原告憤而提告,刑事部分被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民事部分,何男雖於本案否認犯行,惟未提出足以推翻既有判決之證據,其抗辯不足採信,因此認定其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表示,慰撫金之核定須綜合考量侵害情節、被害人精神損害程度,以及雙方身分、學經歷與經濟狀況等因素。本案原告原請求35萬元,法院審酌後認爲,以15萬元作爲精神損害賠償較爲適當,超出部分則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