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人行道害摔車 博愛國小判國賠

吳姓男子前年騎機車在臺南市育樂街壓到石塊摔傷,原因是人行道石塊剝落肇事,吳男聲請國賠獲勝訴,現場人行道已修復。(郭良傑攝)

吳姓男子民國113年9月29日晚上8點多在臺南市東區育樂街博愛國小前騎機車,壓到散落車道上的石塊摔倒,造成雙手擦挫傷、右手小指閉鎖性骨折等,他不滿博愛國小管理維護失當、害他摔車受傷,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國家賠償。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是博愛國小管理缺失,判應賠償吳男7萬6836元,全案可上訴。

吳男主張,當時他騎車壓到石塊讓他打滑自摔倒地受傷,是維護道路清潔的環保局失職,請求賠償20萬元。他又主張路上的石塊是從人行道剝落,人行道是屬博愛國小管理維護,博愛國小應與環保局負連帶賠償責任,他追加控告博愛國小,請求賠償14萬5060元。

吳男認爲,環保局負責道路清潔管理養護,未清除路面石塊,是怠於管理維護;而該石塊來自路旁人行道所剝落,該人行道爲博愛國小管理維護,博愛國小卻對該破損未予修繕,有怠乎管理之責,兩單位應負國家賠償的連帶責任,請求賠償醫療費1萬4570元、機車維修費5900元、精神慰撫金12萬4590元,合計14萬5060元。環保局與博愛國小都辯稱已善盡管理責任,拒絕賠償。

法官認爲,石塊散落在車道上,除非民衆及時通報,客觀上實難期待環保局能知悉並清除,認定環保局沒有管理缺失。博愛國小方面,法院認定案發時人行道鋪面已有碎裂、破損,許多石塊散佈在人行道及旁邊車道;博愛國小在事故發生前的同年9月16日已發現人行道鋪面破損,聯絡工務局勘查,到同年9月29日吳男摔車受傷時,博愛國小未能及時採取阻止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足以認定對人行道的管理有缺失,應負8成肇事責任,須負責賠償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