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等紅燈滑手機違規嗎? 法官重批警方取締「積非成是」
停等紅燈滑手機違規嗎?法官重批取締「積非成是」,因此,撤銷原裁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停等紅燈滑手機就一定違規嗎?一名男子阿軍(化名)在紅燈靜止狀態下查看手機,遭警方舉發使用手持行動電話,裁罰,000元並記點1點。但是,法院審理後認爲,舉發與裁決機關未能證明其行爲確實「有礙駕駛安全」,且取締程序未盡周延,因此,撤銷原裁罰。
根據判決,阿軍於某日中午駕駛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停等紅燈時,遭員警當場舉發「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事後經交通裁決所裁處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阿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車輛完全靜止,僅短暫低頭查看手機通知,未手持操作,也未影響行車安全。
法院在判決中,大篇幅回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完整修法歷程,直指立法者當初並非要「一律禁止」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手機,而是聚焦於「以手持方式」且「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爲,特別強調「有礙駕駛安全」並非具文,而是必須在個案中具體認定。
法院指出,實務上長期存在執法偏誤,常見只要駕駛人在道路上、未使用手機架操作手機,即一律舉發裁罰,卻未區分行進中與非行進狀態的危險程度,亦未就使用目的、功能與時間長短進行調查,恐有違比例原則,甚至引發違憲疑慮。
就本案而言,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後發現,並未拍到阿軍確實「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的畫面;員警作證時,對於是否單手或雙手、手機位置高低等關鍵細節亦記憶模糊,難以具體說明。此外,員警取締當下未進行進一步調查,未確認阿軍使用手機的功能與目的,也未要求當場出示手機畫面存證,導致後續舉證困難。
法院認爲,在紅燈仍剩餘約20秒的情況下,僅憑阿軍曾短暫查看手機,尚難認定其行爲已達「有礙駕駛安全」的程度。既然舉發與裁決機關未能舉證證明構成要件,自應作成對人民有利的判斷,原裁罰於法有誤,應予撤銷。
判決最後更語重心長指出,非行進狀態使用手機的取締,長期「積非成是」,亟需導正,並呼籲執法機關精進取締程序,避免僅爲執法便利而犧牲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