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離婚修法 法務部:強化財產揭露、完善贍養費制度
立法院召開「民法親屬編裁判離婚制度及離婚後權益保障」公聽會,法務部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修法四大重點。圖/AI生成,非新聞當事人、非新聞現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29日召開「民法親屬編裁判離婚制度及離婚後權益保障」公聽會。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此次修法草案,全面檢討我國裁判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扶養制度,完善離婚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保障。
針對此次修法重點,法務部提出四大說明。第一項修法重點,調整裁判離婚要件,採取「破綻主義」,增訂「分居達三年」及「苛刻條款」。
草案引進累計分居制,增訂「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爲裁判離婚事由。法務部認爲,行政院版採「累計制」優於「連續不間斷制」,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刻意短暫同居以規避分居期間的計算,更能真實反映婚姻破裂之客觀事實。
「苛刻條款」則爲避免無過失離婚帶來不公,草案明定若離婚對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將造成極端、異常苛刻之情況(如患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法院得基於維持婚姻之必要,駁回離婚之訴,以維護弱勢配偶與兒少權益。
第二項修法重點,強化財產揭露義務,保障剩餘財產分配之公平性。爲解決現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實務中,常見的「資訊不對等」及「舉證困難」問題,草案修正《民法》第1022條,明確規範夫妻之一方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第三項修法重點,大幅翻轉贍養費制度,刪除「無過失」要件,納入「家務勞動機會成本」補償。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須受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雙重門檻,迴歸保障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者之初衷。
另參酌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精神,若夫妻一方因投入婚姻家庭(如家務分工、照顧子女)導致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亦得請求贍養費,以彌補其經濟上的不平等。
法務部強調,「剩餘財產分配」是對過去貢獻的評價,而「補償性贍養費」是對未來生活及機會成本的補償。草案已賦予法院裁量權,若遇極端個案給付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依法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避免重複評價。
第四項修法重點,爲確保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過程及離婚後獲得充分經濟與生活支持,此次修法進行兩大調整。首先,贍養費審酌納入子女照顧,法院裁定贍養費數額時,將「夫妻需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程度及期間」列爲法定審酌標準之一。
其次,扶養順位公平化。修正《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6條,將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與「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的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順序調整爲同一順位。解決過去未成年子女向義務人請求扶養時,順位竟劣於尊親屬的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