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行所長撞護欄亡!陳嘉瑩判死 法院揭3大理由
記者黃哲民、董美琪/臺北報導
女子陳嘉瑩前年9月深夜在新北市土城區拒絕警方盤查,開車衝撞並拖行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導致對方傷重不治。新北地方法院今天(11日)依殺人等罪判處陳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依職權送上訴;法院指出,被告明知員警仍在車旁卻高速逃逸並衝撞護欄,且手段重大造成員警殉職,犯後態度也難認悔意,據此量處死刑。
案發經過:拒檢逃逸 衝撞護欄釀警殉職
根據新北地院新聞稿,案發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深夜10時54分許。陳嘉瑩在施用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及依託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後,駕駛自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前。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與員警楊姓員警路過發現車牌異常,上前盤查時察覺疑似毒品,要求陳女下車受檢。
▲新北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遭女毒蟲駕車拖行,不幸殉職。(合成圖/記者陳以升攝、翻攝)
法院指出,陳女拒絕配合,突然猛踩油門加速逃逸。當時劉宗鑫伸手抓住陳女衣領與車窗,喝令其停車,但陳女仍以S型方式高速行駛,並朝金城路二段往三峽方向逃逸,期間左偏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導致遭拖行的劉宗鑫後背撞擊護欄後墜地。陳女隨即駕車離去。劉宗鑫因頭、胸、腹、背及四肢多處骨折與外傷,送醫急救仍因多重器官損傷失血過多死亡。
▲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前所長劉宗鑫遭女毒蟲陳嘉瑩拖行殉職,一審判處陳女死刑,家屬3鞠躬感謝。(圖/記者陳以升攝)
法院認定:一個行爲同時觸犯好幾個罪名 從一重殺人罪論處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女行爲同時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135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罪、第185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及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屬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量刑理由:手段重大 犯後態度難認悔意
法院指出,被害人身着制服依法執行職務,態度並無不當。陳女明知員警手仍在車內,仍加速行駛並衝撞護欄,導致對方死亡,手段重大且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彌補的傷痛,兩名年幼女兒自此失去父親。合議庭認爲,陳女藐視公權力,行爲情節重大。
判決也提到,陳女曾多次涉及毒品案件,素行不佳,審理中僅坦承部分犯行,否認殺人及妨害公務,且經司法精神鑑定時對被害人死亡表示「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法院認爲犯後態度難認有悔意。被害人父母、妻子與岳母當庭表示無法原諒。
▲女毒蟲陳嘉瑩遭逮,供稱怕繳不起罰金纔會猛踩油門加速。(圖/記者陳以升攝)
法院表示,審酌生命價值、被害人家屬意見及檢辯雙方對刑度的主張後,認爲無期徒刑不足以反映本案犯罪惡性與對社會秩序的衝擊,因此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自小客車1輛,依法宣告沒收。
本案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由審判長許必奇法官、鄧煜祥法官、樑世樺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全案將依職權送請上級法院審理。
▼劉宗鑫遭女毒蟲駕車拖行,不幸殉職。(圖/記者陳以升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