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才薪資減稅 三條件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爲吸引外國人才,攬才專法中提供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持有就業金卡者,同時符合三大條件,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五年內,超過300萬元部分,可以半數計入課稅。

三大條件包含:一,因工作而首次覈准在臺居留;二,在臺灣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第三,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在臺灣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境內居住個人。

國稅局指出,只要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各領域所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攬才專法)規定,首次覈准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只要在各年度依規定格式申報,就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半數免稅優惠。

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文件,或持有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要在辦理年度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必須符合前述三大條件。

國稅局強調,依規定,想適用租稅優惠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租稅優惠。

舉例來說,麥可(化名)在2020年首次經覈准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2020至2023年皆依規定期限申報綜所稅並享有優惠,但2024年雖仍符合三大條件,卻未在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及提出優惠申請,直到2025年12月10日才補申報及申請。

由於已經逾期補申報,將無法繼續享有該租稅優惠,麥可從事專業工作的薪資所得671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全數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遭國稅局補稅54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並非自動適用,符合資格者應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所稅申報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企業在聘僱外國人才時應協助瞭解相關規定以保障其權益,提升外國人才留臺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