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憲枉法裁判的大法官 應受法律制裁

▲憲法法庭判決記者會。(圖/司法院提供)

●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憲法法庭以僅五位大法官之力,作成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宣告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佈施行的《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違憲失效。此一判決表面上高舉「護憲」旗幟,實質上卻是一次公然踐踏憲法明文、破壞程序法治、動搖司法正當性的嚴重越權行爲。這不只是法律見解歧異,而是赤裸裸的枉憲、枉法裁判!

憲法並未沉默 而是被刻意忽視

五位大法官在判決中主張,憲法對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保持沉默」,因此在必要時得不受《憲法訴訟法》拘束。此種說法,已構成對憲法條文的顛倒解讀。

因爲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這是一項清楚的委託立法憲令,明白要求憲法制度的運作,必須透過法律程序加以具體化。憲法從未授權大法官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遵守法律,更未允許司法以「憲法沉默」之名,否定立法權所制定的程序法。

將「憲法的明文委託立法」扭曲爲「憲法空白授權」,不只是錯誤解釋,而是對法治國原則的公然背叛!

未依法成庭 根本不存在審判權

更根本的問題在於:這根本不是一個合法成立的憲法法庭。

依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須有至少十位大法官參與評議,宣告違憲更須九人同意;即便退回舊法規定,也至少須有現有總額三分之二的大法官參與評議。在任大法官僅八人時,最低門檻亦應爲六人。

本案中有三位大法官基於法律確信,明確認爲法庭未依法成立,而拒絕參與評議。這是對法律的尊重,不是失職。結果卻是,五位大法官在明知未達法定成庭門檻的情況下,仍強行作成判決。未依法成庭,何來審判權?沒有合法法庭,自始就不可能有合法判決。

排除異議者湊人數 司法走向自我授權

最令人震驚的,是五位大法官爲了湊足人數,竟將依法拒絕評議、持不同法律見解的三位大法官,直接排除於「現有總額」之外,藉此把自己五人計算爲「三分之二」,完成所謂的合議判決。

這種作法的本質是什麼?就是你是否算是大法官,取決於你是否配合多數意見。

在合議制司法中,少數意見不是阻礙,而是制度設計的核心安全閥。當多數法官可以任意把不同意見者踢出法定總額之外,司法便不再是依法運作的制度,而淪爲自我授權、自我成庭、自我裁判的權力機器。這種「司法籌安」的行徑,其危害性不言可喻。

▼五位大法官爲了湊足人數,竟將依法拒絕評議、持不同法律見解的三位大法官,直接排除於「現有總額」之外,藉此把自己五人計算爲「三分之二」,完成所謂的合議判決。(圖/記者黃宥寧攝)

以憲政危機爲名 行踐踏法律之實

五位大法官反覆以「憲政存亡危機」、「憲法法庭不能停擺」爲由,爲其違法行徑辯護。然而,法治國真正的危機,從來不是法院暫時停擺,而是法院的違法運作!

如果因爲政治僵局、案件重要,就可以降低門檻、不守程序、排除異議,那麼未來任何法院都可宣稱「情況特殊」而跳過法律。當「目的正當」被允許凌駕法律,程序正義即告瓦解,法治只剩下權力者口中的「必要」。

司法護航行政 三權分立全面失序

在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總統拒絕公佈之後,憲法法庭隨即以高度爭議方式出手,宣告關鍵程序法違憲。時間點之巧合、政治效果之明確,使社會難以不質疑:司法是否正在爲行政權解套,對抗立法多數?

當司法不再節制權力,而是體貼權力;不再製衡行政,而是壓制立法,三權分立即形同虛設。原本應該守護憲政秩序的憲法法庭,反而成爲破壞秩序的權力怪獸!

結語

當大法官以「護憲」之名否定法律、以「危機」之名踐踏程序、以「自主」之名排除異議,這樣的行爲已非單純見解歧異,而是公然違憲、違法的不良司法行爲,應該受到枉法裁判罪之制裁!否則,惡例一開,就會引爆更大的憲政危機!

▲當「目的正當」被允許凌駕法律,程序正義即告瓦解,法治只剩下權力者口中的「必要」。(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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