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憲訴法違憲 永社期許憲法法庭復活 恢復民主憲政秩序

憲訴法違憲 永社:憲法法庭復活 恢復民主憲政爭議。資料照

19日憲法法庭五位大法官判決認定憲訴法修正案的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牴觸憲法,即日起失效;永社發聲明,期許憲法法庭的復活,將能面對臺灣的行政與立法間機關爭議,並能恢復臺灣的民主憲政秩序。

此外,永社認爲,憲法法庭已實質癱瘓將近一年,而在行憲紀念日即將到來的前一刻,多數現任大法官勇於承擔守護憲政秩序的責任,針對憲法訴訟法該案做出違憲判決,值得讚賞。

永社表示,至於三位仍拒絕面對憲政僵局的現任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顯然已不適任大法官一職。

此外,永社也分析114年憲判字第1號主要內容。

一、大法官以舊法門檻進行違憲審查的理由:

1. 憲法最高性:

爲了維持憲法的最高性,審理《憲法訴訟法》合憲性時,如該法已經封鎖、阻礙,或使不能妥適地使大法官行使其憲法職權,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否則,將使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而在實質上居於最高法位階。

2. 邏輯融貫性:

如果用新《憲法訴訟法》的基準,來審查本次被宣告違憲的《憲法訴訟法》本身是否違憲,無異於球員兼裁判。若認爲其違憲,則會出現以自身爲依據、循環論證的邏輯謬誤(自己證明自己)。

3. 憲訴法第 30 條第 1 項並未違憲,仍可適用:

《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規定符合多數決原則,使憲法裁判更具客觀性與多元性,並可適用於大法官人數因各種原因而變動的情形。

該規定符合大法官職權行使應持續、穩定,不能一時或缺的憲法要求,並無合憲性疑慮,且已依此作成 51 件判決。因此,並不需要透過新修正的第 30 條第2 項,來強化同條第 1 項的合憲性。

4. 立法者與大法官均不應使憲法法庭無法行使職權:

立法者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

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若因迴避致全體大法官無法行使職權,亦不得以迴避爲由拒絕審判。更不能因部分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到阻止或妨礙,否則即屬憲法審判的拒絕,非憲法所許。

因此,在本案中,必須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自現有大法官總額中扣除。

二、本次被宣告違憲的《憲法訴訟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違憲、無效:

制定法律,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與充分討論原則,並經議決程序完成。若程序上具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爲牴觸憲法的明顯重大瑕疵者,即屬違憲無效。

本次修法過程中,藍白兩黨以未公開的版本提出再修正動議,並於當日完成二、三讀,明顯違反上述原則,屬於違反憲法正當立法程序,應認爲違憲無效。

三、本次被宣告違憲的《憲法訴訟法》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憲、無效:

立法權於立法時,若該法律涉及其他憲法機關職權,並對其運作造成實質妨礙,或課予憲法未規定之義務,即屬逾越其憲法職權,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限,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該法律應屬無效。

本次被宣告違憲的《憲法訴訟法》,逾越憲法所賦予總統之提名權行使義務,並在未提出任何配套措施下提高評決門檻,且欠缺合理提高之依據,致使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到阻礙。

上述情形,均屬以法律阻礙憲法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力,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應認爲違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