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婚前協議 三方面著手

現代人離婚率攀升,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成爲離婚時最常見的爭議,也因此愈來愈多人希望藉由婚前協議,先行規劃財產、生活開銷與子女安排,以降低未來的不確定性。從家事案件實務來看,各項爭端中確實以財產、開銷與子女撫養權佔多數,婚前協議也可由此三方向着手。

在財產部分,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選擇法定財產製、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若採法定財產製,婚後財產原則上各自所有、管理與使用,債務也各自負擔。離婚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部分後比較,婚後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請求較多的一方分配一半差額(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也是最常見的制度。

若選擇分別財產制,夫妻婚後財產仍各自保有所有權與處分權,離婚後互不分配,制度相對明確。而共同財產制則將多數財產合併爲夫妻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離婚時原則上平均分配。因現代人重視個人財產自主,實務上採共同財產制者已較少。

針對婚後購屋的分配問題,也可事先納入婚前協議。例如離婚時房屋應依市價或法定鑑價計算分配方式,都可預先約定,以避免未來爭議。

生活支出部分,民法第1003條之1允許夫妻約定如何分擔家庭費用,可設立共有帳戶並約定每月匯入金額。不論是單薪家庭由一方負擔大部分費用,或雙薪家庭共同分攤,都可依需求調整。

若未特別約定,則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惟費用比例不得過度失衡,若使一方負擔過重,恐違反民法第72條關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規範,將被認定無效。

婚前協議也可約定婚後財產分配、懲罰性賠償等內容。例如若一方婚後外遇,須支付一定金額賠償。法院在實務上多認爲此類約定僅屬財產負擔,不至於過度限制人格或經濟自由,通常會被認定有效。原則上,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婚前協議均具有效力。

但若協議內容過度嚴苛、涉及未審酌事實即預設結果,例如約定「若一方家暴即離婚,並須將全部財產與子女監護權讓與他方」,法院通常會認定該約定違反善良風俗、屬「跡近兒戲」,因此無效。

雖然婚前協議逐漸受到關注,但真正順利簽署者仍不多。主要原因是婚前協議需將財務、責任與風險公開談論,對準新人而言往往充滿敏感度,容易引發不安或壓力。

然而,實務上許多婚姻因生活方式與價值觀磨合不成而破裂,最終爲財產與子女問題鬧上法院,甚至形同決裂。若希望避免此類情況,婚前協議確實是值得事先討論的工具,可爲雙方在進入婚姻前建立更清楚的權利義務架構,保障彼此未來的生活與選擇。(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長林司涵口述,記者餘弦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