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罰閃兵 從導正觀念入手
(圖/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預告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將意圖逃避替代役徵集者的刑責,由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拖過36歲除役年齡仍未服役,並於役齡期間犯妨害徵集之罪,更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這項修法方向,值得肯定。
服兵役不是選擇題,而是憲法義務。憲法第二十條明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多數青年依法入伍、接受訓練、犧牲時間,少數人卻透過僞造病歷、變更體位、出國滯留、找人頂替等方式閃兵,不只是違法,更是對守法服役者最大的不公平。
近期演藝圈接連爆發閃兵案,引發社會譁然。部分涉案者原本已有穩定事業,若成功逃避兵役,等於職涯不中斷、收入不受影響,反而比依法服役者更佔便宜。藝人如此,醫師、高科技人才等專業人士,也可能面臨相同誘因。若違法代價只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難免讓人產生「花錢買時間」的錯誤心態。
因此,加重刑責確有必要。尤其對故意拖延至除役年齡者,更不能讓其坐享違法利益。否則只要撐到36歲,就能免除兵役,等於鼓勵大家比誰更會鑽漏洞。真正有效的制度,應讓逃避兵役所付出的代價,高於依法服役的成本。
然而,重罰只是治標,並非治本。閃兵問題的根源,不只是法律太輕,更在於社會價值逐漸偏差。有人把服役視爲浪費時間,把逃兵看成有辦法、有本事;有人認爲,只要能保住工作與收入,兵役義務能躲就躲。這種觀念若不改變,再重的刑罰,也只能事後追究。
政府應從教育着手,讓年輕人從小理解,服兵役不是懲罰,而是國民責任;不是人生中斷,而是守護家園的一部分。同時,也應改善部隊訓練與管理,讓役男感受到服役並非虛耗,而是紀律、成長與榮譽的養成。唯有重新建立尊重服役的社會氛圍,依法服役纔不會被視爲吃虧,逃兵也不會被誤認爲聰明。
另一方面,近日「學校青年服勤動員準備分類計劃」引發家長疑慮,也提醒政府,凡涉及未成年學生的動員與演練,都應說清楚、講明白。教育部雖強調不涉及軍事作戰,但文件中的相關用語,仍難免讓家長擔憂,政府不能只用一句「是假訊息」帶過。
臺灣需要備戰,也需要避戰。政府既要維護兵役公平,讓逃避義務者付出應有代價;也應透過兩岸交流與風險管控,降低人民對戰爭的焦慮。重罰閃兵,是守住法治與公平的底線;重建服役榮譽、追求和平穩定,纔是避免兵役淪爲「會算計的義務」。政府若能一手維護法治,一手追求和平,以民意爲依歸,這纔是人民所期待的治理方向。(作者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