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講師費5600元 尖石鄉女村幹事遭重判5年半

高姓公務員因浮報、虛報樂齡中心講師費用,遭到法院重判5年6個月。(邱立雅攝)

103年擔任尖石鄉村幹事的高女,負責樂齡中心活動課程請款業務,但卻爲了消化預算,虛報、浮報講師費給課程學員當作講師費,導致新竹縣教育局覈撥5600元經費,新竹地院法官依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重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

高女在103年、104年間,在尖石鄉公所社會課擔任村幹事,負責樂齡學習中心開辦活動課程請領款項業務,高女明知樂齡中心聘請講師開辦課程,須實際擔任講師者及實際上課時數始能申報費用,卻在講師費用覈銷憑證上虛僞填載3名鄉民授課時數,因而獲得教育局覈撥3筆分別爲1600元、1600元、2400元費用。

不過高女否認犯行,並稱其中兩鄉民小珍、小英(化名)確實有擔任講師,另一名鄉民小茹(化名)是擔任講師實際上課時數與申報時數不符,因她並未在上課現場,並不知情,並無圖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故意。

小珍則表示當初拿到高女塞的1600元,不知爲何可以領到這筆錢,詢問其他人得知可能是「高女會拿錢給志工當獎勵」。小英也表示收到錢很錯愕,得知班上很多人都有領過,因此覺得沒問題,但跟小珍都從未擔任過講師。

小茹則表示確實有擔任講師,但上2小課卻領了4小時錢,她表示曾詢問高女,卻得到「沒關係,就是多報」的迴應。

法官認爲,高女爲公務員,理應恪遵法令、秉持廉正依法執行自身職務,竟虛報、浮報講師費,消耗預算,足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教育處核發補助費之正確性,因此依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重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