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欺壓、孤立 都算職場霸凌

臺北市環保局清潔隊駕駛將工會長官退出羣組七次被解僱,法院判定不合法引發討論。職業安全衛生法指「職場霸凌」是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爲,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實務判決也認爲,同事間偶爾摩擦、不愉快不構成職場霸凌,而是要以敵視、討厭、歧視爲目的,藉由連續、積極行爲,侵害人格權、名譽權,使受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身心壓力。

其中言語霸凌是最常見樣態,曾有一名單親媽媽在長照機構工作,被負責人長期言語辱罵、咆哮「你到底有沒有帶腦袋上班」、「要不是看你單親可憐才用你」、「看不慣你們這種單親的人領政府的錢」等語。

單親媽媽多次工作時哭泣,被診斷出患焦慮、憂鬱症等,提告請求負責人賠償,法院認定負責人職場霸凌屬實,判應賠償十萬九八八○元。

關係霸凌則是最容易被忽視霸凌行爲,包括排擠、孤立、操弄人際,一名工程師被認定藐視主管,辦公位置被調至會議室、限制座位方向、不準關門、禁止請假,並與其他同事隔離,除會議室外只能去茶水間、廁所,且不給任何工作,讓他呆坐整日,接受來往員工側目。

法院認爲公司作法讓工程師被其他員工非議、蔑視,造成工程師在同事面前丟臉、顏面掃地,對人格造成更嚴重侮辱,屬重大侮辱行爲。

一名都更業務開發人員被公司解僱,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公司「被迫」讓她復職,卻僅在走道旁擺放一張辦公桌,不給電腦、電話、文具等設備,讓她無法以電話聯繫客戶、從事行政文書作業。

法院認爲公司要求復職員工無須再外出接洽客戶,但有打電話聯繫必要,辦公設備與一般員工大相逕庭,裝設一支電話花費不高,公司舍此不爲,要求復職員工應自行至其他辦公桌使用電話,要求過苛,顯見故意爲難員工。

判決指出,公司有不讓員工復職動機,使員工在精神層面受到較原職及原工作設備更不利益對待,嚴重侵害員工工作尊嚴,令員工有職場遭排擠強烈不適感受,受有相當痛苦,判公司應賠償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