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欠債出境失聯 親情只剩名義!高齡養父母成功解除收養
養女欠債出境失聯,親情只剩名義!高齡養父母成功解除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樁看似低調卻情感糾葛甚深的家事事件,日前由法院裁定畫下句點。一對年近七旬的養父母,因與成年養女長期失聯、親情名存實亡,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法官認定,雙方已喪失親子間應有的互動、扶持與信賴,收養關係難以維繫,因此,依法終止。
判決指出,男子阿豐與妻子阿親當年收養小歡(均化名)爲養女,但是後來小歡因債務與信用問題,出境前往大陸後就未再返臺,也未與養父母保持聯繫,形同不告而別。阿豐與阿親主張,小歡此舉已構成遺棄,雙方長期毫無互動,親情早已斷裂,因此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考量,根據相關證據顯示,小歡不僅已實際出境未返,且在通訊紀錄中明確表示「自願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同意終止收養。法院通知小歡到庭說明,但卻始終未現身,也未提出任何書面意見,形同放棄陳述權利。
法院認爲,依民法規定,收養關係若出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得宣告終止。法官指出,收養制度的核心在於建立擬製的親子關係,除法律形式外,更應具備實質的情感、信賴與扶養互助。
然而,本案中,小歡成年後未對養父母盡任何探視、照顧或精神支持責任,亦未形成親子間應有的經濟扶助與情感往來。阿豐與阿親均已邁入高齡,正是需要子女陪伴與關懷的階段,但小歡長期缺席、毫無音訊,使養親子關係「有名無實」。
法官認定,雙方均明確表達終止收養的意願,顯示情感與信賴已出現重大且無法回覆的破綻,已不符合收養制度原意。綜合全案情狀,法院認定本案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裁定準許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