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酒駕被逮慌了!加碼爆料「我偷渡入境」 真相讓人傻眼
▲移工遭攔檢酒駕竟自爆偷渡入境經上訴上審無罪。(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印尼籍移工「阿吉」,因酒駕被警方攔檢,卻在調查過程中坦承「從高雄偷渡入境」,一審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處3月徒刑。然而經上訴二審,合議庭發現關鍵證據,被告其實是透過合法程序,以「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方式入境,完全合法,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
去年11月8日傍晚,阿吉在彰化縣芳苑鄉酒後騎機車,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攔查,酒測值0.49,明顯觸犯公共危險罪。然而,警方調查身分時,卻供稱自己是「從印尼搭機到美國,再坐船偷渡到高雄港上岸」。讓警方除了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另加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將他送辦。
檢方偵辦,被告仍承認偷渡,一審依犯「未經許可入國罪」及「不能安全駕駛罪」,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於刑後驅逐出境。
二審護照簽證曝光「合法入境」
案件進入二審,合議庭法官詳加調查,發現劇情出現驚人反轉。關鍵證據來自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提供的函文與附件。
資料顯示阿吉的護照上,貼有中華民國核發的簽證,簽發日期是109年1月20日,註記「依屏東縣政府函辦理,原內政部移民署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此外,入出境紀錄明確記載,他是在109年1月14日於屏東縣東港鎮合法入境,而不是108年間從高雄港偷渡。
警方也出具職務報告,將被告轉交移民署專勤隊收容時,專勤隊重新查證出入境資料,才發現被告真的是「持簽證入境」,依法並未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官認定合法入境要件不該罰
法院審理,被告「誤以爲」自己是偷渡,但事實上是他早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以船員身分取得「臨時入國許可」,並持有效簽證入境。至於被告是否逾期停留(簽證停留期限90日),屬於移民署得依規定「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的行政範疇,並非刑事犯罪。檢察官爲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有理,故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至於公共危險罪部分,因被告未上訴,一審判決2月徒刑已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