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廢棄車霸路 妨礙市容 彰縣加速查報移置

彰化縣花壇鄉溪南街邊長期停放3輛無牌轎車,是否符合廢棄車標準仍待認定。記者劉明巖/攝影

廢棄車長期佔用道路,已成各縣市共同面臨的市容與交通難題。從巷弄到主要幹道,車體破損、久未移動的污損車輛越堆越多,不僅阻礙視線、影響通行,更讓社區環境日益惡化,彰化、臺中、桃園紛紛強化查報、簡化流程加速清除。

彰化縣依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規定,必須「明顯失去原效能」如車體鏽蝕、缺輪胎、引擎等情況,才能判定爲廢棄車;無牌車也不能直接視爲廢車,標準過於嚴格,使得移置效率偏低。

彰化去年受理及通報佔用道路車輛1001輛,獲認定爲廢棄車才345輛;今年受理及通報910輛、達廢棄車標準才417輛,均未達通報數一半。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強調,廢棄車涉及財產權,若無明確證據就強制處置,容易引發紛爭。

在縣長王惠美要求下,彰化已加速流程,環保局與警察局及公所清潔隊改以line通報,只要照片顯示車輛破損、缺重要零件等「明顯失效」情形即可即時處置;無牌但未損壞者由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移置,縣府也已覓得暫置空間。

臺中市每年約有二至三千輛無牌的疑似廢棄車。今年1至9月共張貼2771輛未懸掛車牌廢棄車通知,其中1655輛完成移置。臺中採「疑似即拖」模式,先拖到暫置場統一查覈,而非等到車輛嚴重破損才處理,讓道路不至於長期被佔用。

桃園市則採「破、髒、損」三要件,符合其中2項即可認定爲廢棄車,不以是否掛牌作爲判斷基準。環管處統計,桃園一年約處理5000輛廢棄車,其中汽車約500至600輛、機車約4400輛;環保人員一旦認定會立刻拖吊,由警方調閱車籍通知領回,逾期1個月無人認領便以無主廢棄物拍賣或資源回收,所得全歸市庫。

彰化縣議員楊子賢說,中央與地方應檢討失去原效能的判定標準,避免認定標準落後於現實社會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