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棄養寵物最重罰百萬
行政院會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棄養最高將重罰100萬元。(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會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明定,飼主因故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視爲棄養,從最重15萬元以下罰鍰,調整爲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對於嚴重虐待動物之行爲,刑度也提高爲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保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提升動物收容品質、加強飼主責任、強化動物保護、特定寵物業管理強化、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權限強化等5面向,增加虐待、虐殺致死等刑責,行政院會昨通過院版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併案審查。
草案明定,爲避免飼主無正當理由棄養寵物,未來,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即必須與收容所人員完成面對面交付程序。農業部說明,過往多次發生直接把寵物丟在門口的情況,因此,修法將飼主不擬續養的行政程序明確化,倘若未滿足法定條件,則視爲棄養。
且爲避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查動物保護案件時,飼主屢以寵物遺失爲藉口,掩蓋棄養事實,規避稽查、取締,修正草案規範,寵物遺失時,應於遺失事實發生次日起5日內,申報遺失;屆期未申報者,除非有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也視爲棄養動物。若飼主任意棄養,罰則從原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罰鍰。
在強化動物保護嚇阻虐待動物部分,草案提高重大虐待行爲的刑度,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度提高爲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藥物、槍械、暴力或其他凌虐方式犯前述罪行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動物收容所精進部分,草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動物收容處所應定期評鑑,並公佈評鑑結果,同時調整原先收容所安樂死條件文字模糊地帶,明定爲經獸醫師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包含患有法定動物傳染病;生理狀態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的程度;嚴重影響動物或人員的健康安全,將動物收容所安樂死的條件文字明確化。
關懷生命協會理事長吳宗憲肯定此次修法對於棄養、虐待等方面的加強稽查,與裁罰加重,不僅有助於發揮法律應有的嚇阻效果,也符合社會期待。不過,臺灣愛兔協會公共事務組長林樵提到,避免動物被作爲遊戲贈品的「夜市條款」,未納入此次院版當中,有些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