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監委十年內未參與政治 監察院:恐限縮總統提名權

監察院副秘書長王增華(左)及法務部長鄭銘謙(右)今天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王增華對紀律委員會遲未對監委濫用公務車一事開會調查,僅表示因爲他不是紀律委員會成員所以不清楚。記者潘俊宏/攝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排審「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擔任監委須具備的資格範圍,刪除「曾任立委一任、直轄市議員二任、富有政治經驗等」條件。監察院表示,若刪除部分要件,恐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且像新增十年內未入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認定及查證都有困難,也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

監察院代理秘書長王增華於會中報告,監察院於1992年修憲後已非民意機關,爲因應憲政體制運作,因此參照規範大法官及考試委員資格之例增訂監委資格的條文爲提名依據;有關立委及各黨團對「監察院組織法」及「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的提案權,監院都尊重。

王增華說明,監委資格都經再三斟酌及立院廣泛討論,而統計近三屆監委適用「曾任立委一任、直轄市議員二任、富有政治經驗等」條件佔當屆總人數比例31%、41%、32%,若刪除部分要件,恐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

王增華提到,立委提案「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有版本新增第三條之二「監委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目前已有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無需再新增相關條文,以免疊牀架屋;有關新增第三條之二「十年內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不得爲監委」,則由於修正草案未明確界定參與政治活動的地義及範疇,認定及查證上有困難,也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

民衆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質詢時批評,監察院長陳菊明明說要當末代院長,但監察院做了什麼準備?有沒有超然公正?王增華分別迴應「行使監察職權,監察院一向超然公正」。

另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質疑,監委葉大華說公務車事件是「涉己事務,不能調查」,但過去就有監察院秘書長被彈劾過。王增華表示,公務車案已依規定送紀律委員會處理,紀律委員會就是都在處理涉己事務。